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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子女不受限协议 前妻付费

作者:阿呆 来源:雅墨 2016-05-14 11:37:00

张姓男子与陈姓前妻离婚时,签下“二名未成年子女扶养费由张单独负担”的离婚协议书,但张不堪支出,提起请求给付扶养费诉讼;新北地院法官认为陈女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扶养义务,不受离婚影响,判决她自张提告日期开...

张姓男子与陈姓前妻离婚时,签下“二名未成年子女扶养费由张单独负担”的离婚协议书,但张不堪支出,提起请求给付扶养费诉讼;新北地院法官认为陈女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扶养义务,不受离婚影响,判决她自张提告日期开始,每月给付1万元扶养费。

张男与陈女2012年7月协议离婚,陈要求离婚协议书注明亲权与扶养义务皆由张负担,张也同意签名;张去年10月向新北地院提告指出,离婚3年多来,陈女没有为2名幼子出过一毛钱,负担任何扶养义务。

张指出,参酌行政院主计总处公布的2014年度新北市地区每人每月平均消费支出为1万9512元,加上目前社会经济状况、孩子需求等,陈每月应该提供小孩各9756元扶养费;加上离婚后,陈也负有扶养义务,3年多应偿还76万余元。

陈出庭辩称,早已协议扶养费由前夫负责,她并无不当得利,76万余元原本就应由前夫负担;另外,前夫是以小孩法定代理人身份与她达成协议,小孩也应受协议书约束,不得向她请求扶养费。她目前没有收入,名下无财产,也无力负担。

法官认定,协议书明订离婚后扶养费由张负担,张过去的支出费用应自行吸收;但自张提告之日起,因陈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义务,不受离婚影响,法院也不受离婚协议约定拘束,陈必须负起责任。判决陈每月给付2名孩子各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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