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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签名冒领集体资金 法院判决:不当得利应返还

作者:王倩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1:00:00

2014年8月26日,范秀林、简绪国、陈建元三人到秀山县平凯街道办事处领取了属于凤栖三组的4000元租金。领款后,简绪国没有将4000元存入集体的存折上。2014年8月29日简绪国代签范秀林的名字私自在会计处领取了群众务工...

2014年8月26日,范秀林、简绪国、陈建元三人到秀山县平凯街道办事处领取了属于凤栖三组的4000元租金。领款后,简绪国没有将4000元存入集体的存折上。2014年8月29日简绪国代签范秀林的名字私自在会计处领取了群众务工总天数72天×30元/天共计2160元,剩下的1840元也未交回集体。凤栖居委会三组以三人冒领集体资金,要求返还诉至法院。

秀山县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简绪国等人取得了本应属于凤栖三组的集体资金4000元拒不返还,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将4000元返还给集体。

简绪国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市四中法院提起上诉。

市四中法院审理认为,简绪国在2015年1月21日前,作为凤栖三组经济管理员,在2014年8月26日领取凤栖三组的4000元租金后,未经集体组织同意,擅自开支2160元,剩余的1840元无正当理由亦拒不返还集体,构成不当得利,其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依法应当返还凤栖三组4000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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