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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例检处下车摔进地沟 车站汽车公司担责四六成

作者:刘义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09:00:00

载客汽车进站后先开到例检处检车,乘客在例检处下车摔进地沟受伤,车站及汽车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四六成。日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令车站赔偿老胡28368.34元,汽车公司赔偿老胡52552.52元。2015年3月2日早...

载客汽车进站后先开到例检处检车,乘客在例检处下车摔进地沟受伤,车站及汽车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四六成。日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令车站赔偿老胡28368.34元,汽车公司赔偿老胡52552.52元。

2015年3月2日早晨6时20分许,老胡有偿乘坐小程驾驶的归某汽车公司所有的车辆。到汽车站后,小程未先下客而将车辆开上进站口处的检测地沟停车进行每日例检。此时有乘客打开了车辆后车门下车,小程提醒乘客不要下车,但包括老胡在内的乘客还是陆续下了车。

老胡下车后来到车后备厢处取行李时,由于天*较暗,不慎掉进检测地沟受伤。老胡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老胡受伤造成其医疗费等损失共95920.86元,其中车站已垫付1万元,汽车公司垫付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老胡有偿搭乘汽车公司的客运车辆,汽车公司驾驶员小程熟知车站基本情况,应预测到乘客在例检处下车的危险*,仍违规载客上例检地沟例检,且在乘客下车时未能有效制止,致使老胡下车后取行李时摔下例检地沟受伤,汽车公司应以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责。

车站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车站的原告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时,打通汽车站未在例检处周围悬挂或张贴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亦未对车辆载客上例检地沟且在例检处下客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同时例检处亦无照明设施,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老胡年事已高且事发时天*较暗,已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不应减轻车站及汽车公司赔偿责任。故确定由车去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车站承担4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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