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断供 “房姐”龚*被索近800万
“房姐”龚*位于朝阳区三里屯的两处房产,自2015年4月开始未偿还银行贷款,去年12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简称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提起两起诉讼,要求龚*清偿贷款本息、罚息、欠息复利等合计...
“房姐”龚**位于朝阳区三里屯的两处房产,自2015年4月开始未偿还银行贷款,去年12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简称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提起两起诉讼,要求龚**清偿贷款本息、罚息、欠息复利等合计796.6万余元,并要求就房屋拍卖款优先受偿。据悉,这两起案件将于5月17日开庭审理。
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诉称:2009年9月3日,我行与龚**签订了两份《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分别向龚**提供贷款624万元和642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朝阳区三里屯SOHO的两套房屋,贷款期限自2010年5月6日起为10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34%,以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本付息。两份合同还约定,若龚**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到期应付的贷款本息,则自应付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按罚息利率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此外,上述合同还约定,在房产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以相应房产为贷款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等提供担保。若龚**未按约定偿还贷款等,我行有权请求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10年5月12日,我行向龚**发放了贷款。后龚**按期偿还贷款。2012年9月6日,两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自2015年4月20日起,龚**未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抵押借款合同,龚**清偿两处房产的贷款本息、罚息、欠息复利等分别为3925567.46元、4041052.9元,对两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华夏银行于去年12月14日提起上述两起诉讼。朝阳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传唤龚**的过程中却始终未能直接与其取得联系。银行提供的龚**本人电话为空号,提供的龚**代理人秦律师,法院经联系后秦律师表示已不再代理龚**的案件,亦无法协助法院联系龚**本人。多方联系无果后,法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龚**在涉案合同中预留的居住地址和户籍地址分别邮寄了诉讼材料,均因查无此人被退回。后法院依据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的申请,依法公告送达,同时为穷尽送达方式,保障龚**的合法权利,朝阳法院还委托其户籍所在地的陕西省神木县法院代为送达。
据悉,法院公告已于3月2日见报,依据公告,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至5月1日已视为送达,5月16日龚**依法享有的答辩期将届满,依据法院公告,两起案件将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5月17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