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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界人士发表声明反“港独”

作者:凌德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6-05-07 18:40:25

近来香港社会出现了一小股“港独”思潮,随即遭到了香港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齐声反对。日前,逾10位法律界人士召开记者会,发表声明反对“港独”。一些资深大律师认为,“港独”组织发表“港独”主张,已触犯了香港《...

近来香港社会出现了一小股“港独”思潮,随即遭到了香港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齐声反对。日前,逾10位法律界人士召开记者会,发表声明反对“港独”。一些资深大律师认为,“港独”组织发表“港独”主张,已触犯了香港《刑事罪行条例》中关于“发表煽动文字”的条款之规定。

十余名律师发表声明

5月4日,包括经民联立法会议Y兼大律师梁美芬、香港律师会前会长林新强等在内的12名香港知名法律界人士,举行记者会,发表反“港独”宣言。对于“港独”分子声称的“中国对香港没有主权”,梁美芬反驳称,香港回归前后都是中国的一部分,中英就香港前途问题谈判时,在主权方面就从来不存在争议。中国历来都不承认有关香港的不平等条约,香港基本法序言中也清楚写明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这一切都表明香港主权从没有离开过中国。

对于本土激进派提出的妄图通过修改香港基本法以达到“港独”之目的,梁美芬指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9条,香港基本法的修改不可以与“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绝不能挑战国家对香港的主权。她强调,这些做法都是和“一国两制”背道而驰的,也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国际法乃至国家的历史和文化。

律师庄仲希强调,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中央政府、一部宪法,地方政府的所有权力都是由中央政府授权,例如香港的权力由香港基本法建立,而香港基本法是全国*法律的一部分,并由全国人大制定。

针对有港独分子提出的所谓“自决”的问题,他认为,如果针对民生、经济等议题就可以,但如果是涉及香港的主权归属、香港是否脱离中国等问题,则应由全国13亿人民来决定。

“港独”言论已触犯刑律

值得注意的是,“港独”违反国家宪法、香港基本法及香港法例,但“港独”分子仍然无视法律存在。对于“港独”言行如何违反香港法例,庄永灿举例说,“港独”组织之一的“香港民族党”早前举行成立记者会,当时召集人陈浩天提到“港独”是“历史必然进程”,将会采取多种手段,以建立“香港共和国”。他指出,该记者会不是“茶余饭后聊天”,而是公开发布,已是一种行动,已经构成“发表煽动文字”的行为,触犯了《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及第十条。

他解释到,《刑事罪行条例》第十条提到,任何人发表“煽动文字”即属犯罪,而“煽动文字”是指具煽动意图的文字;第九条提到,煽动意图包括意图激起对中央政府的离叛。

庄永灿认为,在明显有法可依处理“港独”言行的背景下,律政司司长有责任提出检控。他强调,“煽动文字”可能比武器更具有杀伤力,如不加以阻止就会形成雪球效应,尤其是“香港民族党”还声称会向学生宣扬“港独”,蛊惑青年的人心。

大律师丁煌补充,《刑事罪行条例》第十一条指出,未经律政司司长的书面同意,律政司不得就该条例第十条所订罪行提出检控,说明律政司司长可依据现有法律提出检控。

“港独”团体不应被批准

目前“港独”组织,如“香港民族党”“本土民主前线”“香港众志”等,都未注册为社团或公司。律师钱志庸指出,根据《社团条例》,任何本地社团均须于成立后一个月内申请注册,如果当局觉得该社团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与外国政治*组织有联系,就可以不予批准注册。

他继续指出,若社团没有获得批准注册,且没有在获通知后30天内上诉,但继续以社团名义行事,即触犯刑律,首次定罪可判罚款10000港元,再犯就可判罚款25000港元及监禁3个月,且首次定罪时每日可罚款300港元。

在公司注册方面,如果公司注册处觉得公司名称及成立宗旨有误导,如涉及“港独”,就有权不予批准注册。

言论自由不是挡箭牌

“港独”言行明显违法,对有人辩称这是“言论自由”,大律师马恩国反驳称,根据联合国公约,言论自由要顾及国家安全,“港独”分子绝不能以言论自由作挡箭牌。

他指出,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七条,源自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其中提到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但行使权利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法律上有限制,包括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而《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及第十条,正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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