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首例法院确认司法调解,当事人合法权益被保障
近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发出了首份调解协议确认决定书,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大理市法院审结的首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2006年9月29日,申请人邹某、徐某、张某共同出资通过拍卖取得位于大理市某地的房地产,土地...
近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发出了首份调解协议确认决定书,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大理市法院审结的首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2006年9月29日,申请人邹某、徐某、张某共同出资通过拍卖取得位于大理市某地的房地产,土地面积约8.017亩。后三人对土地分配产生争议,于2016年4月11日经大理市司法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对该拍卖土地进行了分割。调解协议达成几日后,邹某、徐某、张某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大理市法院受理该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三名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于7日内做出了确认协议有效的决定书。
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行为受到了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致好评,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办案周期短,节约司法资源,体现了法院便民、利民、为民的司法理念,又保障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应有功能,是联动司法的良好体现。
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社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作者单位:大理市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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