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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

作者:曾亚妮 梁晓峰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1:00:00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P2P网络借贷案。四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被告人聂某获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陶某获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某获刑二...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P2P网络借贷案。四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被告人聂某获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陶某获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某获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崔某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超出经营范围运营P2P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汪某(在逃)成立重庆易仟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仟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陶某,注册资本5亿元,经营范围中明确要求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同年9月,汪某提议并与陶某、王某、聂某等人组建“易投”网络投资平台(以下简称“易投平台”)。

易仟易公司成立后的唯一业务即易投平台。通过线下发放宣传资料、电话联系,该公司对外虚假宣传自身资本雄厚,具有金融行业背景、先进的资金管理体系和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等,在线上发布大量虚假投资标的,公开向不特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借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之名,以年利率12%-18%的高额利息回报为饵,通过深圳智付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和POS机刷卡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但智付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易仟亿公司合作仅限于提供线上支付服务,不存在任何资金托管关系,故吸收的公众存款通过支付平台可全部转账至易仟亿公司自由支配的商户后台账户。

分工明确共同谋财

被告人聂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易投平台所有日常事务的管理;被告人陶某担任风控部负责人,负责在易投平台上以借款人借款的情况发“标”以及对发布的“标”进行审核;被告人王某担任市场部负责人,负责招聘、管理、培训业务员和线下宣传招揽客户到公司投资;被告人崔某担任技术部负责人,负责易投平台的筹建、维护、网络推广宣传等工作。汪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客户投资款主要根据汪某的指示予以支配。

经审计,截止2014年12月20日,易投平台共吸收杨某等130名投资人495.58万元。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13日电话通知被告人崔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四被告人均先后主动到案。案发前易投平台已向21位投资人退款288.13万元,尚有207.45万元投资款无法偿还。

被判非法集资罪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积极策划、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四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审理中主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些年来,P2P网络借贷以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异军突起,然而,其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也日益暴露,诸如挪用客户资金、产品异化、网络技术等风险频发,运营者“跑路”时有发生。因此,建议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应充分了解运营者的专业背景、平台的运营时间、是否有兑付记录等,一旦发现有大量涉及平台的负面举报和投诉,就应该避而远之。投资者应理*理财,切勿轻信销售人员的花言巧语,若某理财产品宣传收益过高,那么极有可能是陷阱。在选择投资后,应保留平台方提供的宣传手册等实物资料,也应及时备份交易电子数据,以便作为日后面临损失时的凭证。此外,投资者更应切记“投资有风险、风险需分散”,谨慎挑选多种理财产品,勿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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