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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受严惩

作者:曾玲蓉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6-04-25 18:25:07

近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终审判决。2012年6月21日,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勐海某楼盘发包给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2...

近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终审判决。

2012年6月21日,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勐海某楼盘发包给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2012年7月12日,某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七分公司(负责人刘某、田某)签订《建筑工程承包责任状》,将工程交由第七分公司施工。2014年6月4日,某楼盘工程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交付。某建设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以该工程未与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算为由迟迟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引发多名农民工上访。2014年6月17日,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截止2014年7月2日,开发商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共支付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及材料款共计3,938万元。

某建设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后,分批拨付到被告人刘某个人账户。直到2014年9月3日、9月17日,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才分别将人民币140万元、100万元劳动报酬预付款存入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户,2014年9月28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刘某通过现金发放的方式,足额支付了被拖欠的93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205,232元。

一审法院勐海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判决被告单位某建设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宣判后,上诉人刘某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认罪书,表示通过学习、反省,确实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认识到不学法不懂法的严重后果,对于犯罪行为表示非常后悔。

西双版纳州中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及原审被告单位某建设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90余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205232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刘某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劳动者劳动报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再结合上诉人刘某有认罪、悔罪表现,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刘某予以减轻处罚,改判上诉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本案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拒不支付90余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205232元,数额巨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故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作者单位: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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