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亲属死亡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重庆南岸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被告人骆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妻死亡。骆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骆某某驾...
近日,重庆南岸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被告人骆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妻死亡。骆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骆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汪某某以及其子,从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往金菊路方向行驶。当摩托车行驶至迎春路与美的支路路口时,该车在左转弯过程中,车身左侧与何某某驾驶的,沿迎春路往玉马路方向直行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前部接触,致骆某某本人、其妻汪某某、其子骆杨受伤,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汪某某等被送至重庆市东南医院抢救。民警在东南医院将骆某某抓获。归案后,骆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次日,被害人汪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汪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骆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妻汪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骆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骆某某到案之初,对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很不理解,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责任,而且死者是自己的妻子,自己的家人发生了不幸,自己为何还构成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宣判后,承办法官给被告人骆某某做了耐心、细致的讲解,指出在本案中骆某某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上路行驶且超载,在左转弯过程中未让直行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方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死者虽然是被告人骆某某的妻子,但骆某某对事故责任主要责任,并不因为死者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就可以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骆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
对被告人骆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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