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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骗财骗*获刑

作者:谢虎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6-04-13 10:01:07

近日,南岸法院审结一起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唐某某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1971年12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近日,南岸法院审结一起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唐某某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1971年12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5月刑满释放。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唐某某谎称自己名叫“陈宏”,系重庆市公安局民警,并购买了警服、警官证、手铐等物品,长期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附近招摇撞骗。2015年9月,被害人幸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唐某某,并请唐某某帮忙让其子留在看守所服刑。唐某某答应,并向幸某某索要现金4000元。幸某某于9月28日、10月4日先后交给唐某某现金共计3700元。10月4日,唐某某还借机与幸某某发生了*关系。同月29日,被害人幸某某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唐某某因本案被查获。民警还从其暂住处查获警服、警官证、手铐等物品。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作出前述判决。

对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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