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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14岁女儿 怀孕引产 [推荐]

作者:佚名 来源:新知网 2016-04-12 11:12:02

男子强*14岁女儿怀孕引产没人*老爸14岁智障女卢小花(化名),终于摆脱禽兽父亲魔爪。4月8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江宁法庭当庭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对女儿卢小花监护人资格,指定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小花监...

男子强*14岁女儿 怀孕引产 没人*老爸

14岁智障女卢小花(化名),终于摆脱禽兽父亲魔爪。4月8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江宁法庭当庭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对女儿卢小花监护人资格,指定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小花监护人。

据了解,此案是四川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也是“两高”等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意见》颁发后,四川第一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司法实践。

法庭查明,去年3月,未满14周岁且精神发育迟滞卢小花,被禽兽父亲强*怀孕3月后引产。同年12月,纳溪区法院以强*罪依法判处卢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在对卢某涉嫌犯罪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卢小花遭遇非常关注,均依法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提出撤销卢某监护资格。

据纳溪区法院院长何猛介绍,撤销亲生父母监护权,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鲜有案例。慎重起见,法院在开庭前做了大量走访调查工作:卢小花母亲饶某系精神病患者,现在住院治疗,无法履行其监护义务;其他关系密切亲属中,无适合监护人;卢小花系精神病患者,即使成年以后也需要有人监护。合议庭认为:卢某*侵未成年亲生女并致其怀孕,根据《意见》规定,应取消卢某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小花监护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卢小花生存权、医疗保障权等权利,更有利于卢小花身心健康。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对卢小花监护人资格;指定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小花监护人。

1970年出生吉安遂川县男子郭耀虎(化名)见女儿14岁同学熊某长得漂亮,便想方设法靠近她,也不顾对方比他小了整整23岁。2007年,郭耀虎将熊某强*,致其怀孕4个月后引产。逃亡数年后,郭耀虎日前坐在了遂川县法院被告席。他不但否认强*一事,还辩称女方是自愿。

男子强*女儿同学

郭耀虎是吉安市遂川县大汾镇人,初中文化,务农。熊某1993年出生,与郭耀虎女儿从小学起就是同学。2007年,熊某读初一。那一年7月一个晚上,郭耀虎趁熊家中无人,潜入室内用暴力手段将刚满14周岁熊某强*,此后一发不可收拾。

2007年11月一天,郭耀虎带着熊某去餐馆吃饭,然后来到遂川县草林镇一家宾馆,再次将熊某强*。

据熊某陈述说,过程中她打了郭耀虎3个耳光,踢了郭左胳膊一脚。第二天清晨5时30分,郭耀虎骑摩托车送熊某返回学校。10多天后,熊某将遭遇告诉了堂妹。1个月后,熊某发现自己没有按时来月经,遂怀疑自己有了身孕。

2008年3月,熊父惊悉事情真相,立即报警,并带熊某到遂川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实施引产手术。经鉴定,熊某引产胚胎与郭耀虎存在血缘关系。

受辱后她曾想过自杀

被强*后,熊某心情是复杂。一方面郭耀虎是她同学父亲,另一方面怀孕是不可掩盖事实,她还在读初中,这事传出去今后如何做人。故此,熊某只将此事告诉了她最亲密几个伙伴。

熊某同学叶某证实,一天清晨,她看到熊某趴在课桌上哭泣,却不说原因。之后,熊某以纸条形式告诉她,自己被郭耀虎强暴了。2008年3月一天,熊某写纸条告诉叶某,说她怀孕了,如果那个男(指郭耀虎)不拿钱打胎,她就会自杀。

2008年3月18日,老师也获知了此事,熊某最担心事情发生了,她泪流满面,哭着不知如何说起。她再次写下了纸条:“我被人伤害了,但不是他们想早恋。他是一个畜生,他已经侵犯了我权益。他是有妇之夫,是郭 爸爸。”看到女儿字条,父母心如刀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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