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开审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行政案
4月11日,一起村民不服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政府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
4月11日,一起村民不服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政府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丁某系遵义市遵义县泮水镇青丰村村民。原告诉称,2015年6月,因贵州省白黔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需要,原告的部分土地及苗木被征收。原告认为土地征收依据即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遵府办函〔2015〕3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黔高速公路工程(遵义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是违法的,遂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审查后认为原告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被告的复议决定,于2016年2月向贵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辩称,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知》涉及白黔高速公路工程(遵义境)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不能单独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规定了公众参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的机制、征收决定需要载明的内容、公众不服征收决定的救济渠道等。故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被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告作出并送达原告的黔府行复驳字〔2015〕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将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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