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起检察院做“公益诉讼人”案一审宣判
为节省每吨50元人民币的排污费用,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连续三年至少偷排废水2600吨。4月11日,由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的诉讼案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
为节省每吨50元人民币的排污费用,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连续三年至少偷排废水2600吨。4月11日,由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的诉讼案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后,全国法院首次判决此类案件。
2015年2月24日至25日,位于徐州市铜山区的鸿顺造纸公司将未处理的生产废水2000余吨排入苏北堤河,污染了周边环境。当年3月12日,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徐州人民检察院向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家环保社会组织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该三家组织分别复函称,目前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无法承担提起诉讼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2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及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立案条件,遂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该案。
该案审理过程中,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调查发现,鸿顺造纸公司另分别于2013年4月、2014年4月有违法私接暗管排放污水的行为,遂针对被告鸿顺公司连续三次私设暗管偷排2600吨以上的工业废水的违法行为追加诉讼请求,于2016年3月16日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经过庭审并经过合议庭评议以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午宣判:判令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同时,被告鸿顺造纸公司承担原告聘请专家的合理费用3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4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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