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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银行卡取款 男子信用卡诈骗获刑

作者:冯泠森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6-04-08 10:37:39

本来是到银行ATM自动柜员机上用自己的卡取钱,但意外发现他人的银行卡还在柜员机内。男子张某则认为这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随后将银行卡修改密码并分数次取款共计38800万元,最终张某被法院一审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来是到银行ATM自动柜员机上用自己的卡取钱,但意外发现他人的银行卡还在柜员机内。男子张某则认为这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随后将银行卡修改密码并分数次取款共计38800万元,最终张某被法院一审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捡到银行卡取走近4万存款

2015年11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綦江区石壕镇某村村民穆某到镇上的银行取款,粗心大意的他在离开时忘记将ATM自动柜员机内的银行卡取走。后来张某也来到该ATM自动柜员机准备取款,发现了之前穆某遗忘的银行卡,随即通过查询得知卡内还有50000余元的存款,张某心中一阵暗喜,认为天上掉了馅饼。由于害怕张某没有立即取走卡上的存款,而是将密码修改为123456后将卡退出带回家中。当天下午6时许,张某骑车来到石壕镇另一家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分三次取走卡内存款9000元。晚上10时许,张某再次找到石壕镇上一银行,从ATM自动柜员机上分三次取走存款9800元。两次取款均为被发觉,张某的占有欲望更加强烈,在次日凌晨其在打通镇一银行ATM自动柜员机上分四次取走存款20000元,此刻张某共计取款38800元。

构成信用卡诈骗自首获缓刑

取完款后的张某愈发的感到后怕,已经没有了之前天上掉馅饼的愉悦,一直处于惶恐不安之中。在压力之下张某于11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全部账款给受害人穆某某。綦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冒用他人名义支取卡内存款38800元,数额已经达到较大程度,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的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还主动的退清全部账款。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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