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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救税奴 立委黄国昌推动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制

作者:阿呆 来源:雅墨 2016-04-07 21:33:38

记者杨继宇/台北报道法律旨在保护人民,而非惩罚人民,台湾纳税人长期在不合理的赋税征收制度中,财产权及生存权等基本权遭受严重侵害,悖离国际人权的普世价值。有鉴于纳税者权利保护迟迟未见落实,时代力量立法委...

记者杨继宇/台北报道

法律旨在保护人民,而非惩罚人民,台湾纳税人长期在不合理的赋税征收制度中,财产权及生存权等基本权遭受严重侵害,悖离国际人权的普世价值。有鉴于纳税者权利保护迟迟未见落实,时代力量立法委员黄国昌日前在立法院举办一场“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制公听会”,针对是否立法成立保护专法、是否设置纳税者保护官以及解决万年税单、设置财税法院或财税专庭的必要*等进行探讨。黄国昌说,目前《税捐稽征法》第一章之一,纳税权利保护专章跟当年赋改会所建议有落差,是否有充分保障纳税人?现行赋税争讼人民历经法院取得胜诉判决后,竟还可以发回由原处分机关再做出相同内容的处分,无尽循环,判决形同具文等问题,这些需要透过加强法官专业*、法院系统改变或其它方式来让民众获得保障。

当日与会的前立委罗淑蕾以中华税务代理人协会理事长身份,以三个民间乌龙税案及缠讼长达20年的太极门税务冤案为例指出,不当的税捐稽征,造成无数税奴,其所受身心摧残与耗费庞大的社会成本,影响甚巨。她建议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应对造成乌龙税单的税务人员,给予适当惩处以为警惕,非以国赔让全民负担税官的不当疏失。

▲前立委罗淑蕾陈述税奴案例,指出这些实际的案例经验,均须被纳入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的保障制度。

台北商业大学财政税务系系主任黄士洲指出,台湾的不良税制造成人民在行政诉讼上,胜率均相当低,因目前台湾税捐稽征法的“纳税者权利保护专章”规范力度几乎趋近于零,仅具训示*意义。民众上诉后,即便委任律师或会计师担任代理人,诉讼结果还是输,纳税人反被迫花费额外成本。这样的结果造成纳税人因无法得到保护,对税务即便有所争议,也不愿再提起行政救济。

台湾税法学会理事长葛克昌提及,先进国家人民进行申报时,税捐机关会先推定为诚实申报,不像台湾老把人民当逃漏税嫌疑犯对待,甚至还连补带罚。葛克昌指出,在法治国家,税官均为法律教育出身,重视正当法律程序,唯独台湾并非如此。另外,所有法治国家,只有台湾分不清脱法逃税与违法逃税间的差异,对同类型逃税案件,竟做出不同的认定。

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特聘教授黄俊杰表示,为让税制更健全,包括从专家鉴定、程序机制上解决企业并购、商誉的争议,落实法制化,将税捐变成企业的竞争力,更提升国家竞争力。黄俊杰提议,针对长期争讼的案件,争讼撤销达两次以上与复查决定达数次以上者,均应主动站在纳税者角度来处理。

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苏友辰以至今仍陷于无限轮回的太极门万年税单为例,因他是该案的刑事辩护律师,他直指太极门一、二、三审均判决无罪,自国税局 86 年发单课税至今已20 年,仍未获解决。苏友辰指出,个案正义的追求,会找到制度正义的改革方向,要遏止万年税单的发生,唯有对诉愿与行政诉讼争讼标的,应包括原课征处分、原复查或重核复查的决定,全部一起处理。

中华人权协会赋税人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天财从人权角度提出,个人综所税在免税额与扣除额订定的错乱观念,让税法未保障一般人民的基本生存权,甚至造成有能力纳税富人的扣除额,远高于一般人的基本生活免税额。而错乱的税制同时显现于企业经营。林天财说,公司碰上欠税,所有股东要以个人财产负担无限责任,完全颠覆公司法有限责任的体制。

律师公会税法委员会主委蔡朝安强调,“预先核释制度”的落实相当重要,经济环境一直往前推进,许多新种交易形态在目前税法尚欠缺规范,例:第三方支付、衍生*金融商品等。他认为,税法本身的不确定*问题及后果不应归责于纳税人,在纳税人非故意情况下,不该连补带罚,才能避免阻碍经济发展。

会计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则提出建议: 一、 复查委员会目前缺乏外部专家参与,应扩大外部学者参与,把对纳税人权利保护提早于复查阶段进行。 二、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应规定在诉讼阶段,法官得视必要邀请专家参与审判工作。 三、上诉审中有 35%~45% 为税务案件,所以成立专业税务专庭有其必要*。纳税者保护法的订定也应把司法院纳入,使后续相关的救济及万年税单的行政争讼循环一并纳入考量。另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建议增加:税法相关的专业公会,例如会计师、律师公会等,得针对财政部发布的解释与法令规定,提出释宪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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