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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法修正草案 侵权商号强制改名

作者:秩名 来源:雅墨 2016-04-06 16:03:56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6日)审查通过商业登记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因县市合并、行政区域调整,造成商业名称同名的业者可望就地合法,另外,经法院判决商业登记侵权,不得再使用者,若于期限内未更改,最重可撤销商业...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6日)审查通过商业登记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因县市合并、行政区域调整,造成商业名称同名的业者可望就地合法,另外,经法院判决商业登记侵权,不得再使用者,若于期限内未更改,最重可撤销商业登记,此案未来经立院二审、三审通过就能上路。

根据现行商业登记法规定,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商业登记名称不得重复,但因县市合并升格直辖市或行政区域、门牌调整,也造成商业登记名称重复的情况,根据商业司调查,5都当中,台中市就有2,374家、台南598家、高雄1,349家。

立法院经委会6日审查通过商业登记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济部商业司长李镁在会后指出,此次修法便新增条文,让原本已经合法登记的商号,若因县市合并、行政区域调整等因素,产生撞名情况,两者可以并存。她说:‘(原音) 过去我们是用行政解释的方式说可以同名,可是事实上这是要用法律规定比较清楚。我们这次就把他订进去,所以将来如果是因为譬如说直辖市合并或是县市合并或是门牌区域调整,造成同名,我们认为可以并存,这是保护原来的既有权利。’

另外,李镁指出,先前曾发生台中旅馆业者使用国际精品商标作为商业登记名称,遭到国际公司提出跨海告诉,智慧财产法院判定业者侵权的案例,但当前法规对于业者是否更改商号名称没有强制约束,因此草案第29条新增,法院判决确定不得使用后,业者须于半年内办妥商业名称变更登记,否则最重将撤销商业登记。

商业登记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目前已获得立院经委会审查通过,未来仍需经过立院二审及三审程序,通过后就能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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