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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医院室内空气品质差 北市要求改善

作者:莹莹 来源:雅墨 2016-04-02 13:58:38

台北市环保局今天表示,日前受理民众陈情指新光医院室内空气品质不良,派员稽查检测后,院内二氧化碳和甲醛都超标,依法要求院方须于6月24日前改善,届期未改将开罚。环保局表示,为把关北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品质,维...

台北市环保局今天表示,日前受理民众陈情指新光医院室内空气品质不良,派员稽查检测后,院内二氧化碳和甲醛都超标,依法要求院方须于6月24日前改善,届期未改将开罚。

环保局表示,为把关北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品质,维护民众健康,日前受理民众陈情并派员前往新光医院稽查检测其室内空气品质,结果院内二氧化碳1016ppm超过管制标准1000ppm,甲醛0.11ppm超过管制标准0.08ppm。

同时,依“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要求院方须于6月24日前完成改善,并要求其张贴室内空气品质不合格的标示。

环保局指出,若新光医院届期仍未改善,将依同法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并再次要求限期改善。

此外,环保局除了每年针对公告场所全面以直读式仪器进行巡检外,并参考场所的公众聚集量、进出量、室内空气污染物危害风险程度及场所的特殊需求等因素,针对医院、卖场等重点场所,分别于民国103年及104年各办理1次室内空气品质专案稽查。

其中,103年稽查11处场所,全数合格;104年稽查20处场所,有8处超过管制标准值,但全数于限期之内改善完成。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公告“应符合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场所”于103年7月1日生效,北市共列管92处场所,包括9所大专校院、2所图书馆、8家医疗机构、2家社福机构、12处政府办公场所、4处铁路车站、16处捷运车站、1处航空站、2处展览馆及36家商场等。

环保局说,尚未被公告列管的场所也可参与局内所推动的“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品质自主管理认证标章制度”,主动仿效公告场所做好各项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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