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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夜烟花炸伤眼睛法官悉心调解维护消费者权益

作者:罗光俊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6-04-01 15:24:03

近日,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经法官悉心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由产品生产者赔偿消费者各项经济损失6.1万元,调解书送达后,被告将赔偿款如数交到了法院,原告领到赔偿款后该案以案结事了告终。...

近日,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经法官悉心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由产品生产者赔偿消费者各项经济损失6.1万元,调解书送达后,被告将赔偿款如数交到了法院,原告领到赔偿款后该案以案结事了告终。

原告李某某系某职业学院学生,2015年2月17日,李某某到牟定县城某经营部购买了湖南省浏阳市金猴出口烟花厂生产的烟花回家过年,2月19日(除夕夜)晚上,李某某燃放购买的烟花,被炸伤左眼球,当晚送到楚雄州人民医院,因无法治疗又转到省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李某某以该烟花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生产者湖南省浏阳市金猴出口烟花厂和销售者牟定县民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1万余元。牟定法院受理后,被告金猴出口烟花厂申请对原告燃放的烟花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及与原告的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云南省内没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费用过高及鉴定物品运送困难等原因,案件承办法官决定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李某某将燃放的烟花提交法庭,陈述是其中一根烟花在燃放过程中从中间炸开致其受伤,故认为烟花存在质量缺陷,要求被告全额赔偿,而被告金猴出口烟花厂则认为是否存在缺陷要通过鉴定才能明确,况且在该烟花上比较醒目的印有禁止手持燃放、应在8米外观看等警示语,是原告燃放不当引起,不同意赔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当场对烟花进行仔细检查辨认后,双方均认可烟花系从中间炸开的事实,同时被告对原告的眼睛系烟花灼伤的事实也认可,但认为原告受伤是因为没有按照烟花燃放说明操作,法官依据双方认可的事实分别做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作者单位:云牟定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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