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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书面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

作者:王中申 张建征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6-04-01 09:14:17

近日,江北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判决出租人陈某退还承租人刘某5000元保证金,并赔偿刘某39.9元的利息损失。刘某通过中介承租陈某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刘某依约向陈某支付...

近日,江北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判决出租人陈某退还承租人刘某5000元保证金,并赔偿刘某39.9元的利息损失。

刘某通过中介承租陈某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刘某依约向陈某支付保证金5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书面的租赁合同,仅仅通过电话协商了上涨的租金数额,刘某继续承租。2015年10月,刘某电话告知陈某12月后不再承租该房屋,并于11月底将房屋钥匙交还陈某,结清了租金及日常费用。但陈某认为房屋是一年一租,租金应继续支付,拒绝退还保证金。刘某认为租赁期间所有费用均已结清,陈某无权扣留保证金,一纸诉状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保证金并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刘某继续承租房屋,陈某继续收取租金,双方之间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已为不定期。陈某称双方存在一年一续租的口头协议,但并未举证加以证明。刘某虽告知于2015年12月后不再承租,但却在11月结清所有费用并与陈某办理了房屋交接,此时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已实际解除,陈某应依约于合同解除后立即退还保证金。陈某未按期及时退还保证金,应承担拖欠偿还该费用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租赁合同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已成为不定期,承租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虽然法律对租赁合同缔约形式没有作出强制*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口头协议举证困难,双方就合同内容产生争议时,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确定。如确已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最好将租金、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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