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 三人被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重庆涪陵某毛皮加工厂负责人李某及其两名工人曹某、李某莲,明知他人是生产加工食用油而为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人体健康的非食品原料“地沟油”,销售数额达320余万元,其行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近日,重庆市涪陵区...
重庆涪陵某毛皮加工厂负责人李某及其两名工人曹某、李某莲,明知他人是生产加工食用油而为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人体健康的非食品原料“地沟油”,销售数额达320余万元,其行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42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和李某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涪陵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1996年6月20日注册成立李某加工厂,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该厂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猪皮、禽畜内脏、禽畜油渣、餐饮废油(潲水油),仅限于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和生物柴油提炼企业。被告人李某全面负责加工厂的生产经营管理和产品销售,被告人李某莲负责从屠宰场及个体户处收购肠细膜、淋巴结、脏器、血管、猪皮、变质肉等猪肉废弃物,被告人曹某负责加工炼制。被告人李某为被告人李某莲、曹某按月发放工资。
2009年10月开始,被告人李某与垫江某加工厂负责人林某联系销售食用油后,要求被告人曹某将李某莲收购来的生猪宰杀后废弃的肠细膜、淋巴结、部分内脏、血管、劣质猪肉等与收购的餐饮废油(潲水油)分开炼制,并将炼制的成*较好的猪油销往垫江某加工厂用于加工食用油,较差的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和生物柴油提炼企业。被告人曹某明知李某将炼制的“地沟油”销往垫江某加工厂是用于加工食用油,仍然为李某提供劳务生产炼制“地沟油”;被告人李某莲明知李某销往垫江某加工厂的“地沟油”是用于加工食用油,仍然为李某收购生猪宰杀后的废弃物用于炼制食用油。2009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李某明知垫江某加工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仍将其加工厂生产的“地沟油”销售给垫江某加工厂,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205640元。垫江某加工厂将从李某加工厂收购的“地沟油”通过加工后作食用油并销到垫江、贵州等地供人食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曹某、李某莲明知他人是生产加工食用油而为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人体健康的非食品原料“地沟油”,其行为均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名被告人生产销售金额达50万元以上,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曹某、李某莲受被告人李某雇用,听从其安排,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李某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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