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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于立法》政商红线一刀断 利益冲突该回避

作者:莹莹 来源:雅墨 2016-03-30 09:19:28

日前中研院院长翁启惠对浩鼎解盲结果发表公开言论,遭质疑炒作股票、政商利益挂勾等。近日翁启惠的女儿再遭周刊报料,持有浩鼎公司3,000张股票,是浩鼎的大股东,一时之间舆论哗然!公务员因掌握分配公共资源的公权...

日前中研院院长翁启惠对浩鼎解盲结果发表公开言论,遭质疑炒作股票、政商利益挂勾等。近日翁启惠的女儿再遭周刊报料,持有浩鼎公司3,000张股票,是浩鼎的大股东,一时之间舆论哗然!

公务员因掌握分配公共资源的公权力,为维持其中立及公正*,防止利益输送,在合理范围内,应可限制公务员与个别企业间的关系。而这条政商关系的红线应画在哪里,则是利益的权衡。限制太松,难以防弊;限制过严,也不利国家广纳优秀人才。

依《公务员服务法》规定,现任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离职后3年内也不得担任与离职前5年内,职务直接相关的营利事业的董事、监察人、顾问等。就投资行为而言,公务员则可以在未超过公司股本10%的范围内,投资非属服务机关监督的事业。至于公务员亲属的投资,则没有限制。

不过,《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也规定,当涉及“利益冲突”时,公务员应回避,回避的方法是自行停止执行职务,并将职务交由职务代理人执行。而所谓“利益冲突”,指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得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其“关系人”(包含:配偶及二等亲以内亲属),获取利益者即属之。

虽然,即使公务员本人于个案中自行回避,但若职位为机关首长等高阶官员,仍有可能因上下从属关系,发挥实质上的影响力。然而,透过回避的动作,即可达到“揭露利害关系”的作用,使社会大众及舆论得以检视。

就本案而言,翁启惠如为内部人(例如:董事、监察人、经理人等)或准内部人(即基于职业或控制关系获悉消息之人,例如:顾问、母公司董监事等),而知悉该公司的重大讯息,并告知其女儿相关内线消息,或利用女儿作为人头进行交易;则其女儿于该消息公开前或公布后18小时内有买卖情事时,即涉有“内幕交易”之嫌。而若翁启惠有意图影响股价而散布不实资料,更涉嫌“操纵股价”。惟相关事证仍待检方查证及院方进一步认定。

但若其女儿仅是“单纯持有”浩鼎公司股票,并未逾越政商关系的红线,也就未违法。然而,由于中研院与浩鼎公司有业务往来(例如:技术授权),而翁启惠女儿既然身为浩鼎大股东,且可能因翁启惠的职务行为获利,应有利益冲突回避的义务。但对此,翁启惠却未为回避,似已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回避的规定。

其实,“利益回避”不仅在避免公务员滥权,也有保护公务员,避免瓜田李下之嫌的作用。若中研院与浩鼎公司有业务往来时,曾揭露自身利害关系并自行回避,今日应可免去政商勾结的舆论批评。又就投资市场的角度而言,虽然翁启惠身为中研院院长,对浩鼎公司解盲结果公开发言或有不当,但若投资人知道其背后的利害关系,也可充分判断此资讯之可信度。

简言之,公务员执行职务应该中立公正,不代表公务员及家人必须与所有商业投资一刀两断,但于执行职务遇“利益冲突”时,即应该自行回避,以免有利益输送之嫌!

作者介绍:李贵敏,曾任第八届立法委员,现任金典法律事务所所长,兼任交通大学科法所副教授、东吴大学EMBA副教授。热情活力十足的她,专注于公共事务的立法正义,现更与卡优新闻网合作,将其理念、思维与情感,透过文章与国人沟通、分享。

《本专栏固定每周二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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