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眼瞎了么 保安无视男孩被刺! [推荐]

作者:佚名 来源:新知网 2016-03-24 10:17:20

张某从小区内追赶至小区门卫室外持刀捅死,而在岗保安“并不在意”,涛涛父母对保安这种行为异常气愤,悲痛之余,在起诉张某及监护人同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及...

张某从小区内追赶至小区门卫室外持刀捅死,而在岗保安“并不在意”,涛涛父母对保安这种行为异常气愤,悲痛之余,在起诉张某及监护人同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及监护人应赔偿涛涛父母106万余元;物业公司对判决中张某及监护人应当清偿款项承担20%补充赔偿责任。日前,二审法院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9月12日15时许, 浦东12岁男孩涛涛放学回到自家小区里,患有精神病张某突然持刀盯上了他,涛涛被张某举动惊吓后,本能地拔腿就往小区北大门逃离,而张某见状持刀追逐,并在北大门东侧8.2米,南区北围墙北侧0.1米处人行道上追上涛涛后,持刀戳刺其胸腹部等处,致涛涛当场死亡。

在逃离和追逐过程中,被害人涛涛和张某沿北大门门卫室南侧、西侧、北侧绕行,其间,张某手持凶器在门卫室西侧曾掉落2次。

涛涛父母诉称,案发地与门卫室近在咫尺,可在岗保安贪生怕死、见死不救,为张某实施加害行为提供条件,致被害人死亡,故起诉要求张某及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204万余元;物业公司对赔偿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及监护人承担因涛涛死亡而产生全部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无异议,故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严重暴力行为发端于小区之内,终止于紧邻小区门卫室外侧,追逐中被害人与张某先后经过小区门卫室,整个暴力行为并无中断,是一个持续行为,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制止。

事发时保安完全可采取力所能及行为,最起码也应对行凶者予以呵斥。而紧邻案发地门卫室内有两名保安,马路对面北区门口也有一名保安,据公安笔录,张某在伤害男孩时,一名保安即已发现,但其“并未在意”,更不要说采取制止措施,当张某实施最后疯狂行为时,近在咫尺三名保安仍无动于衷。可见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