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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丢警局 遗弃罪判刑

作者:洛洛 来源:yam 2016-02-25 07:32:10

林姓男子嫌同居女友带着三岁女儿在身边麻烦,将女童带到警局门口“丢包”,被控遗弃罪;林虽称确认女童进入派出所才离开,但最高法院认为警察不应承担对弃童的扶养义务,依遗弃罪判决林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确定。检方起...

林姓男子嫌同居女友带着三岁女儿在身边麻烦,将女童带到警局门口“丢包”,被控遗弃罪;林虽称确认女童进入派出所才离开,但最高法院认为警察不应承担对弃童的扶养义务,依遗弃罪判决林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确定。

检方起诉林时求处重刑,一审法院判决林无罪,检方上诉,二审判决林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林上诉三审,被最高法院驳回;林的同居女友邓姓女子被判缓刑,因未上诉最高法院而确定。

林姓男子与邓女及邓女的三岁女儿同住新北市林口区,林嫌女童不听话,与邓女搭车把女童丢到桃园市龟山分局回龙派出所外,要女童走进派出所请警察帮忙找爸爸。

林辩称始终站在女童后方尾随,还引导方向,直到确认女童进入派出所才放心离开;他还说,依警察法、儿少法,警察对儿童负保护义务,女童没有不能生存的危险,将女童送往派出所是想请警察帮忙找她父亲。

最高法院指出,遗弃罪保护的法益是维持生命继续存在的生存权,行为人一旦不履行照顾义务,对于无自救能力之人产生“抽象危险现象”即成立犯罪,不以发生具体危险为要件。警察与后来处理弃童的社福机构都不是扶养女童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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