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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容留姨妈妻子卖* 带着姨父行窃?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2016-02-24 09:43:09

男子容留姨妈妻子卖*带着姨父行窃近日,天河法院对一宗容留卖*并伺机盗窃**客财物刑事案件进行宣判,两名男子被分别判刑1年6个月和1年2个月。两人为了掩人耳目实施盗窃,对用于容留卖*出租屋进行改装,设置暗门...

男子容留姨妈妻子卖* 带着姨父行窃 

 近日,天河法院对一宗容留卖*并伺机盗窃**客财物刑事案件进行宣判,两名男子被分别判刑1年6个月和1年2个月。两人为了掩人耳目实施盗窃,对用于容留卖*出租屋进行改装,设置暗门“偷龙转凤”,而从事卖*行当竟是他们各自妻子!

  妻子卖*丈夫暗中行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开始,杨某锋租用天河某村出租屋,后对该房进行改装,将该房用木板墙隔成两室,并在木板墙设置活动暗门,企图容留卖*人员陈某琴(杨某锋妻子)、刘某蓉(杨某锋亲姨)在该处进行卖***娼活动,并伺机通过该暗门利用假币盗窃**娼人员现金。

  2014年8月22日19时许,陈某琴、刘某蓉将庞某某带至出租屋进行卖***娼活动。杨某锋、徐某祥(杨某锋姨父、刘某蓉丈夫)尾随陈某琴、刘某蓉及庞某某到上址,杨通过暗门以假币换取真钞形式盗走庞某某挎包内现金人民币12800元。杨某锋、徐某祥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和治安员抓获归案。

  涉数个罪名怎么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锋将上述场所提供给陈某琴、刘某蓉提供卖*服务,应以容留卖*罪定罪处罚。另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徐某祥对杨某锋以假币换真钞盗窃手段表示知情,徐某祥行为不构成持有假币罪,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陈某琴、刘某蓉在街边向庞某某招**后,徐某祥伙同杨某锋尾随两人到出租房,由徐某祥望风,杨某锋进入庞某某隔壁房间并以假币换真钞手段盗窃被害人庞某某现金事实,故徐某祥行为构成盗窃罪。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锋犯持有假币罪、容留卖*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2000元;徐某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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