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全文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档案,是...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档案,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在社区建设和服务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社区档案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
第六条社区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
第七条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鉴定等制度,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的档案和资料;
(四)积极提供档案利用,为社区各项工作和居民生产、生活服务;
(五)指导、监督本社区各类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社区档案工作经费从社区的办公经费中列支,并应当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社区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可以分为文书类、科技类、会计类、声像类、实物类、电子类等六个大类,具体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参照本办法附件。
第十条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排列有序;装订结实、整齐,无金属物;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归档文件目录或者卷内文件目录明晰、准确;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应当图文清晰;
(三)归档时间:
文书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科技文件材料在科技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
会计材料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
声像材料在活动结束或者办理完毕后随时归档;
实物材料及时归档;
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和《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2008)的要求整理。
第十一条社区档案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分类编号:
(一)文书档案按照年度——问题(社区党建、居民自治、社会事务、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等)进行分类,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件为单位,按年度——问题——保管期限排列编号;
(二)科技档案中的基建档案按照工程项目分类整理,按照项目——时间排列编号;设备仪器档案按照型号分类整理,按照型号——时间排列编号;
(三)会计档案按照年度——类别(报表、账簿、凭证、其它)分类整理并排列编号;
(四)声像档案按照载体形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分类整理,按照载体形式——年度排列编号;
(五)实物档案以件为单位,按时间顺序跨年度大流水编号整理;
(六)电子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
第十二条社区应当设立专室或者专柜保管档案,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及其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如有破损、霉变、虫蛀、褪*等现象时,应当及时修补、复制或者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对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确保档案可读可用。
第十四条社区应当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数量、借阅和利用效果、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统计。
第十五条社区应当建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对已到期档案及时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小组由社区档案管理人员和形成档案的组织的人员(或者居民代表)组成,鉴定后应当形成档案鉴定报告。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销毁。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档案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社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并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档案不得向社会公开。
利用档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做好利用效果登记。
利用者不得涂改、污损档案;不得泄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
第十八条社区应当依法维护社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禁止对社区档案进行重新拆散、组合。
第十九条社区应当围绕社区中心工作和居民利用需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第二十条社区档案管理应当积极采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社区各类组织及其人员和居民发现档案有被损毁、丢失以及出卖、涂改、伪造、泄密等情况时,有权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实施。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关于《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城市社区档案的管理,国家档案局和民政部共同起草了《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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