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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侵权,法院不予受理怎么办?

作者:轶名 来源:网络 2013-07-19 12:27:16

被公安局强制送精神病院折磨百余天,出院后申诉状告讨说法7月18日下午5时,吴春霞像以往一样,用塑料袋将诉讼材料层层包裹后,怀抱着走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大门。不过,她对这次的诉讼更有信心。2004年,家住河南...

由于涉及公安局和街道办,川汇区法院拒绝受理,电话中称:一定不会受理!

双方争吵了一个多小时,被告精神病院的代理人又提出,吴春霞出院时拒不带药巩固治疗,由于“偏执型精神病”容易复发、波动,所以,需要法院确定其是否正处于患病期间,是否具有民事行为和诉讼能力,故申请延期审理。按照法律规定,这种“特殊程序”的申请,应由被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的川汇区法院受理。接着,法官便宣布休庭。

刚走出法院,吴春霞就马上拨通了川汇区法院负责人的电话,对方随即承诺,一定不会受理。

几天后,精神病医院的代理律师向川汇区法院申请立案,果然遭拒,“他们说,吴春霞刚刚又去立案庭闹了一回,现在没人敢立这个案。”

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看来,吴春霞上访诉讼多年,在周口,即使公检法也怕她,他们为了维稳,却损害司法公正。当然,吴春霞不同意这个说法。“法院本来就该为我申冤。”

2012年3月8日,沈丘县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称,河南省精神病院将吴春霞按照精神病人收治存在过错,原因有三:1.根据被告《门诊相关工作管理规定》,只有病人的监护人或司法机关才能送病人入院,而本案中只能确认送吴春霞的,是其嫂子王霞,并非其法定监护人,被告精神病院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司法机关送治;2.即使送治人合乎规定,被告也仅仅根据王霞的陈述,便收住入院,按照“狂躁型精神病”治疗;3.原告吴春霞被收治时间为2008年7月26日,病历记载的确诊时间为2008年10月23日,而在当日的治疗阶段小结和5天后该院一位副主任医师在查房记录中的记载,“建议进行司法鉴定”,说明当时被告对原告是否有精神病,尚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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