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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是什么?乌木为什么这么贵?什么是乌木?

作者:轶名 来源:聊城窝窝 2012-07-25 20:50:42

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发现天价乌木并挖掘,地方政府予以制止,同时组织强制挖掘,自行宣称国有。双方因乌木权属等问题引起的纠纷吴高亮:对于无主物,先占先得镇政府:所有人不...

  对此持有相反意见的通济镇政府,此前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双方的分歧之一是对于乌木的认定,究竟是埋藏物、隐藏物、无主物,还是天然孳息;分歧之二在于法律依据是适用于民法通则第79条,还是物权法第49条和第116条。

  “政府与公民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于两者的纠纷,政府作为当事方无权自行宣布乌木的权属问题。”张敏说,“依据当地政府的引用条款,对于‘主动捐献者’,政府仅仅给予口头表彰或少许物质奖励,价值2000万的乌木只给予7万元奖励,显然是不平等。”

  不太懂法的农民吴高亮给记者算起了另外一笔账:“如果不把乌木还给我,就算政府按照拾得物的奖励标准,也得奖励20%,按照最初挖掘时2000万元的价值,那也有400万元人民币。”

  又发现乌木

  7月22日,记者在与派出所一墙之隔的客运中心看到,共7根乌木存放在水泥矮墙围成的长方形区域里,一份稍显脱落、痕迹模糊的《国有资产管理登记表》贴在外面的门柱上,上面标明了7根乌木的特征。

  在现场,断断续续有人隔着外面的铁栅栏门朝里观望,一位孩童还兴奋地爬上水泥矮墙,两次试图爬上乌木玩耍。一旁看管人员居住的房门大开,记者喊了几声却无人出来,保护管理形同虚设。这让吴高亮大为不满。

  让吴高亮更不满的是,在他家承包地挖掘出来的乌木并不止媒体所报道的7根,实际还有一些被另行存放在旁边的派出所里。就连吴几次想进去预告这些权属不明的乌木,亦被拒绝。7月23日,在派出所门口,当着记者的面,吴高亮在电话里质问彭州市纪委一名李姓官员为何不让他进去看,李的回答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你没有经过我们同意就叫来记者”这位曾介入乌木事件的李姓官员在电话还有些不满地说:“不管什么程序,司法程序,你该走的走就是了。”

  7月23日上午,记者随同吴高亮来到通济镇镇长郭坤龙的办公室,吴向郭坤龙反映,他在家附近的田地里又发现了一段乌木从地里露了出来,并问郭如何处理。被乌木事件搞得焦头烂额的郭坤龙闻讯一楞,随后回答:“发现乌木,就埋到(埋起来)”。吴高亮甚是气愤,因为前任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曾告诉他,“发现乌木不举报是违法行为”,如今他发现了乌木,镇政府不仅不挖,却要让他再埋起来。

  当地政府对乌木事件的处理,也让吴一头雾水。吴高亮苦笑着说,既然说我是“私采滥挖”,为何不对我进行行政处罚,反而奖励呢?

  被指与民争利

  彭州“乌木事件”也引起了法学界、文物界的广泛讨论,学者也是各有说法。有学者认为,乌木的认定和权属尚是空白。张敏认为,民法通则开始于1986年,那时市场经济才刚刚起步,各项规定并不完善。与此类似的是,此前,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教授对关于物权法并不详尽的质疑,如此答复“物权法不可能包罗万象,能管十年就不错了”。

  记者观察,截至7月23日凌晨4时17分,据网络投票,22183名网友投票支持乌木应该归吴高亮所有,占总投票人数的98%,仅有302人支持乌木归通济镇政府所有,占2%。如此巨大的反差折射出了民间的不同认知趋向。

  由于我国物权法采取列举主义的立法原则,很难穷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反之,我国也没有所谓的国家财产目录,那么所有同类事件中的被发现物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国家财产。

  随着事件的逐步深入,网民的批判指向很快集中到“国家立法主义”身上,国家立法主义的逻辑趋向是“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一律归国家”。“政府与民争利”成为了批判的高频词汇。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类似事件多异途同归,大多被判归国家所有。张敏律师认为,此案在四川乃至全国都有着较为广泛的代表*,具有普遍意义。因此这个官司一定要打,审级越高,越有可能对法治建设产生一些推动作用。(记者刘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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