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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完整照片:一男两女玩*被围观怒撞死人

作者:轶名 来源:聊城窝窝 2012-06-07 11:26:41

当下,对巨额经济类犯罪已经不大开杀戒,对情节恶劣的故意杀人也刀下留情,那么,作为刑法最高刑的死刑,几乎有点形同虚设了。如若不然,就法律的威慑力而言,也会被打折扣。 ...

去年11月30日晚,因四名青年围观其在车内与两名卖*女“*”,姜某峰一怒之下开车将四人撞倒,导致一死两伤。新快报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该案已于近日一审宣判,姜某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6月5日《金羊网》)

[!--empiresxp.page--]东莞虐杀少女案真相:东莞虐杀少女嫌疑人手段恶例残忍凶犯背叛死缓[/!--empiresxp.page--]  

联想到前不久东莞虐杀少女案的凶犯被判死缓,两起都几乎没有“酌情”余地的故意杀人案,凶犯都杀人而没有偿命。对东莞虐杀少女案的“刀下留情”,当事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以及有自首情节;发生在佛山的开车撞死围观者的凶犯,因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共50余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两起命案的从轻发落,都突破了人们对杀人案严重后果的法律认知。不知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要具备怎么样的情节才满足“偿命”的要求?

  就像某些为死人办的事情是做给活人看的一样,现行刑法中的死刑,不但是依法剥夺罪犯的生命,更重要的是彰显一种极其严厉的法律手段,用以防止和制止杀人犯罪。说穿了,对杀人凶手杀还是不杀,对罪犯本身来说,其意义是局限的,而对整个社会来说,引起的反响就不可小觑了。

  说实话,即使依法剥夺罪犯的生命,但我还是对这种“有意识”的杀人心存恻隐的。如果能够不杀,同时又能起到死刑的同等儆效作用,至少我是赞成不杀的。只可惜在没有废除死刑的现行法律下,找不到这种“两全其美”的出路。那么,死刑还是惩罚和预防严重刑事犯罪的唯一法律手段。

  当下,对巨额经济类犯罪已经不大开杀戒,对情节恶劣的故意杀人也刀下留情,那么,作为刑法最高刑的死刑,几乎有点形同虚设了。如若不然,就法律的威慑力而言,也会被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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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错综复杂的社会,法律在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日趋功利,道德式微的社会背景下,法律的道德“保底”作用逐渐代替公序良俗的基本守则。在这种社会现实下,强化法律的威慑力,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就显得十分重要。面对接[!--杀人不仅手段残忍,而且表现的十分轻率,简直可以套用“从重从严从快”来加以制止了。但这段时期一系列引起舆论质疑的命案判例,一方面引发了舆论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另一方面让公众出于自身安全感的考虑,感到某种担忧。

  如果这些命案的判例,给社会带来弱化故意杀人罪法律后果的疑虑,实际上也在降低法律的威慑力。对守法公民而言,法律惩恶力度不够,安全感就就会降低;对不法分子来说,没有“杀头”之虞,必然更加疯狂。假如给杀人不偿命留有宽泛的司法空间,至少让处于狂妄状态的凶犯少了最后的恐惧;也可能让处于争斗状态的失去理智者,少了最终的自我控制。即使现代法律正面临“人*化”的发展趋势,少杀慎杀成为当今司法文明的主张,但法律惩恶扬善的基本属*,必须要求在二者难以兼顾的情况下,把保护受害者利益放在首位。尽管某些从宽的理由也有涉受害者的经济利益,但把这种物质和经济利益上的补偿作为重大恶*案件的从宽条件,可能会折损社会公众的利益。因为,这毕竟实实在在弱化了故意杀人罪的法律后果。由此引起的社会后果,不得不需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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