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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县委书记抓记者始末,辽宁西丰县委书记抓记者是怎么回事

作者:轶名 来源:聊城窝窝 2011-11-13 20:00:46

赵俊华来到北京,找到之前在“西丰事件”中帮助朱文娜维权的律师周泽,委托其为赵俊苹申诉。而在服刑期间,有人多次找到赵俊苹做工作,让她接受一二百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签订协议,并放弃申诉。但赵没有同意。...

  中广网重庆11月13日消息(记者刘湛)“2008年发生在辽宁省西丰县的"县委书记抓记者"事件,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应该吸取什么教训?”这是昨天重庆1770名新提任领导干部赴考须回答的问题。

  此次考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委法建办共同组织,一共设置了1个市级考场和32个区县分考场。全市1770名新提任干部参加考试,其中市管干部94人,为历年之最。

  新提任领导干部如果不能通过考试,将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按原职级安排。

  本次考试采用分干部级别命制试题,市级干部使用A卷,非市级干部使用B卷。这是出现在市管干部试卷中的一道案例分析题,分值高达25分:

  “2008年1月,《法人》杂志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某。西丰县委政法委书记和宣传部部长到该杂志社交涉后,杂志社领导和采写稿件的记者均表示,报道有欠妥之处,并在内部网站登载不要转载的声明。但当日下午,西丰县公安局再次到杂志社,对采写报道的记者朱某进行立案调查,进行拘传,未果。此事很快被媒体曝光,一时间,“县委书记抓记者”成为炒作焦点,引起轩然大波。2月4日,铁岭市委召开常委会,责令西丰县委书记张某引咎辞职。请评析上述案例中西丰县公安局的做法。作为领导干部,我们能从中吸取哪些教训?”[!--empiresxp.page--]

  法建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如何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当前一个热门话题,希望通过这道考题引起领导对这些工作的思考,拓展他们的思维。

    事件始末:

 2008年曾引发舆论关注的“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的导火索,赵俊苹涉嫌诽谤罪、偷税罪一案日前进入再审程序。

  出狱后,赵俊苹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她坚称自己无罪,并要求辽宁省高院撤销西丰县人民法院(2007)西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和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铁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并对自己3年多的“冤狱”作出赔偿。

  辽宁省高院决定指定铁岭中院再审。5月16日,该案在铁岭中院开庭审理。

  被遗忘的主角

  2008年年初,因为报道《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时任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该报道的《法制日报》下属《法人》杂志社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西丰县公安局的多名民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朱文娜进行拘传。

  该事件迅速引起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公权力与媒体较量博弈的样本,迅速演变为公共事件的“西丰事件”成为政府危机公关的反面典型,以及公器私用造成舆论监督环境恶化的案例。此后,“西丰事件”还走进了中央党校案例教学的课堂,成为省部级后备干部和市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学习如何处理公共事件的必修课之一。[!--empiresxp.page--]

  “西丰事件”最终以西丰县公安局撤销对朱文娜涉嫌诽谤罪的立案和县委书记张志国引咎辞职而告终。

 

5月17日一早,赵俊苹到西丰县公安局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她决定离开西丰。


  5月17日一早,赵俊苹到西丰县公安局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她决定离开西丰。

  然而,在舆论渐渐平息的同时,引发该事件的女主角赵俊苹却被人们遗忘。彼时,正在看守所里等待朱文娜为其讨回公道的赵俊苹,对外面世界发生的一切一无所知。

  曾经,赵俊苹在西丰县拥有两家加油站和一个自选商场,在当地小有名气。

  2006年,西丰县委县政府要兴建东北土特产品产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由铁岭市某开发商具体承建。赵俊苹拥有的沈丰加油站被列入拆迁范围。西丰县拆迁办委托县房产局房产评估事务所对沈丰加油站评估,最初的评估值为364万元。[!--empiresxp.page--]

  “加油站地处西丰县商业中心,此前每年的营业额就能达到近千万元。”赵俊苹多次找到拆迁办协商,但终未能达成协议。

  2006年5月,沈丰加油站被强制拆除。赵俊苹先后到多个部门反映此事。2007年2月28日,县委书记张志国表态:不能给赵俊苹补偿;赵的两个加油站(另一个加油站与拆迁无关)都不准开业;和县里对着干没有好下场,要用公安力量对赵俊苹采取措施。

  2007年3月3日,西丰县公安局称接到举报,反映赵俊苹的自选商场涉嫌偷税,对赵立案侦查。公安局搜查了赵经营的鸿鹏自选商场,又在西丰县电视台播发通缉令,通缉赵俊苹。同时将赵的加油站、自选商场查封。

  激愤之下,正在沈阳治病的赵俊苹编了一条短信,发给了西丰县的部分领导干部。

  短信发出的当天,西丰县公安局“根据县领导指示”,以涉嫌诽谤罪将参与发短信的赵俊苹二姐等人抓捕。

  听到家人被抓的消息后,赵俊苹于2007年3月15日携带关于县委书记张志国涉嫌违法的举报材料进京,打算向中纪委反映情况。3月21日,西丰警方从北京将赵俊苹抓回西丰,没收了全部举报材料。[!--empiresxp.page--]

  之后,赵俊苹的家人多次找县里有关部门协商,希望化解此事。县信访局一位负责人曾直截了当地告诉赵俊苹的二姐:你妹被抓和拆迁补偿有关,补偿的问题解决了,你妹就能放出来。

  2007年10月30日,在赵俊苹被羁押7个多月后,西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俊苹涉嫌“偷税、诽谤”一案。

  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西刑初字第168号载明,2007年10月8日,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赵俊苹(曾用名赵俊萍)犯偷税罪、诽谤罪,并向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10月13日立案。11月20日,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12月7日,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诉讼。

  2007年12月28日,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关于诽谤罪,判决书称,被告人赵俊苹为泄愤,伙同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在诽谤罪中系共同犯罪。

  法院认定,赵俊苹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2008年1月1日,《法人》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引发了“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舆论随后将目光投向了记者维权和公权私用,而另一女主角赵俊苹的命运却鲜为人知。[!--empiresxp.page--]

  艰难的申诉

  对于判决,赵俊苹一直希望上诉。2008年1月3日在西丰看守所会见律师时,赵就曾要求上诉。

  赵俊苹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按理说法院判决后,案子已经移交,公安机关本来没有办案权限了。然而,第二天西丰县公安局的一名副局长又来到看守所提审她,以抓人、牵连家人作为要挟,让赵撤诉。当时,赵还没上诉,只是口头说说,但该副局长要求赵撤诉。

  事实上,2008年1月3日零时,赵俊苹的姐姐赵俊华被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带走,在检察院被扣押了12个小时。

  “只要不再找我亲人的麻烦,保障我家人的安全,我就同意撤诉。”赵俊苹说,提审她的公安局副局长承诺,如果撤诉就可以满足她的要求。赵同意了。2008年1月7日19时,在看守所三楼的大队长办公室,她签下了撤诉状。

  1月11日,在会见律师之前,看守所管教又把撤诉状还给了赵俊苹。因为她还没有上诉,撤诉状当然不管用。在看守所的律师会见中,赵认为自己是被胁迫的,向律师表明还要上诉,并签下了上诉状、授权委托书和一份绝命书。

  然而,在上诉状被交到法院后,赵俊苹在看守所又受到了威胁。时任西丰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又来到看守所对她说:“不让你离开西丰看守所一步。”1月17日,时任西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的李长江也来到看守所做赵的工作,让其撤诉。[!--empiresxp.page--]

  赵俊苹回忆说:“他们以全家人的安全为条件相要挟,以办保外就医和协调拆迁安置补偿为条件让我撤诉。我不相信。1月17日中午,李长江让我给张志国写一封道歉信。我在道歉信中写道,我只是想获得拆迁安置费,发短信纯属误会。我认错了。我还用李的电话跟张志国通了话。张志国要求我收回授权委托书,并保证我年前回家过节,办保外就医。我就同意撤诉了。”

  1月19日,赵俊苹再一次签下了撤诉状,交给看守所监管人员。当天下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同日,该裁定和先前的判决生效。

  1月25日,赵俊苹被看守所工作人员带到铁岭市医院进行了体检,保外就医在望。

  回到看守所后,赵俊苹每天在等保外就医的消息。彼时的她没有想到,10天后,张志国会因“进京抓记者事件”被责令引咎辞职。

  其间,赵俊苹的姐姐赵俊华一直在上访,到西丰县委、政法委、县政府、信访办要求申诉。据赵俊苹回忆,公安局工作人员又到看守所,让她做家人的工作,放弃申诉。

  “在西丰我们不敢申诉,已经超期羁押了,还不移交到监狱,天天去提审她。”赵俊华说,由于不忍心看着妹妹受罪,赵的家人决定暂时停止申述,目的是让赵尽快到监狱服刑,暂时离开西丰。[!--empiresxp.page--]

  2008年3月27日,赵俊苹被移交到沈阳女子监狱,开始服刑。

  次日,赵俊华来到北京,找到之前在“西丰事件”中帮助朱文娜维权的律师周泽,委托其为赵俊苹申诉。而在服刑期间,有人多次找到赵俊苹做工作,让她接受一二百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签订协议,并放弃申诉。但赵没有同意。

  4月16日,周泽和赵俊华向铁岭中院提交申诉状。8月13日,铁岭中院通知进行立案复查。9月24日,铁岭中院正式通知赵俊华,申诉被驳回,称“以前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并无不当,申请的再审理由不符合相关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10月6日,赵俊华向辽宁省高院提交了申述状。之后,赵俊华又多次到有关部门申诉、上访。

  2010年7月29日,辽宁省高院作出了(2009)辽立二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认为赵俊华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铁岭中院再审。[!--empiresxp.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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