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车祸案,王银鹏犯了公务员之大忌
当地的做法,似乎不是这么一回事。有点燃群体*事件火苗之嫌“警方赶到现场后,还没有勘验现场,就准备将遗体运往殡仪馆”说法的真实*待考,但可以想象,如果完全空穴来风是不太可能把诸多“无直接利益关系者”卷进来的。...
据大洋网评论,10月29日下午三时许,河南汝南县梁祝镇派出所所长王银鹏酒后驾驶警车肇事,造成5死3伤。聚集群众不满处理方式,将包括肇事车辆在内的3辆警车和2辆殡葬车砸坏。公安部已派出工作组,进行督查。
肇事现场一片狼藉,受害者血肉模糊、横尸街头的照片,惨不忍睹。警察、酒驾、车祸、伤亡……几个关键词串联,再次触发公众愤慨。特别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之后,社会上酒驾、醉驾之风已大为减少,而执法者知法犯法时有所闻(从5月1日起见诸报端已有数起),让公众纠结。
身为派出所所长,无视国家法律和公安部“五条禁令”,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给受害者家庭造成永远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严重损害了当地公安队伍形象,*质已是极其恶劣;更难以接受的是,事故还进一步恶化,直至酿成群体*事件,给地方政府和社会造成深远而持久的负面影响!要知道,悲剧前集只是个人行为,续集却是集体行为。
痛定思痛,值得追问,事件非得走到这一步吗?未必。只要当地警方处理及时、处置得当,这个群体*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此案的后果虽然严重,但仍属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当地警方首先撇开肇事者的身份,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把勘验工作做细、做足;及时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测试,获取相关数据;完成相应的法律流程,交由法庭审判;再回过头来考虑肇事者身份,予以党纪处分。并且一切过程都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群体*事件还会发生吗?[!--empiresxp.page--]
当地的做法,似乎不是这么一回事。有点燃群体*事件火苗之嫌“警方赶到现场后,还没有勘验现场,就准备将遗体运往殡仪馆”说法的真实*待考,但可以想象,如果完全空穴来风是不太可能把诸多“无直接利益关系者”卷进来的。而后的一些做法,或多或少也透露出当地在事件处置上的失当。譬如,案件发生之后,当地只是宣传部门发了一个简短的通报,而对于案件却没有披露更多的信息;前去采访的记者被两名没有亮出证件的便衣男子夺走采访本,并在附近派出所被扣留了近40分钟……
一个本可避免的群体*事件,就在某些人丑陋的思维方式和拙劣的危机公关中发酿而成。发生丑闻,如果警方首先想到的不是对法律、公众、社会负责,而是对官员负责,无原则地官官相护;发生突发事件,如果地方政府首先想到的不是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欢迎监督,而是封锁消息,堵实舆论和老百姓的嘴,后果可想而知。从现有披露细节看,汝南的事件与当年的“瓮安事件”沿用的几乎是同一应对手法,看不出多少进步。
其实,发生群体*事件,不要一下子就认定为“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加“不明真相的群众”的结果,作为地方官员要省思,在处理具有群体*风险的事件时,自己的思维与方法是降低还是助长了风险的发生。反思之余,还要吃一堑长一智,保证在下一次“地雷”炸响之前,能够迅速“排雷”,不要一而再再而三地跌倒在同一个坑里。[!--empiresxp.page--]
据公安部消息,公安部已派出工作组,对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民警王银鹏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案进行督查,要求迅速查明事实,依法严惩犯罪。目前,工作组已在当地开展工作。10月29日下午,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
任何人都可能犯错误,而王银鹏犯得真不是时候!升迁之喜骤变成惹祸之悲,究竟是谁之过?个体差异是主因,体制、官场环境原因亦不可忽略。公安机关是强势部门,既有行政权,又有司法权。派出所长虽是科级,却坐镇一方,位不高权颇重,也是通向“局级”的必经之路。 ...
事故造成的3名伤员仍在汝南县中医院骨外科住院治疗。据该科主治医生介绍,前日下午事发后,县城多家医院的120救护车都赶到了现场,把4名全为女*的伤者拉到该院。其中,一人因大出血造成的神经*休克很快死亡。其余3人经全力抢救,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 ...
河南警车撞死人,汝南警车撞死人,汝南车祸,汝南派出所长王银鹏撞死5人
事发后,驻马店市、汝南县官员及相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成立了救援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经查,肇事车辆为汝南县公安局梁祝镇派出所公务用车,肇事者为该派出所所长王银鹏。经公安机关侦查,肇事者王银鹏属酒后驾车。 ...
酒驾导致汝南车祸民警李银鹏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汝南车祸李银鹏所长
据了解,29日下午,河南省汝南县一辆车牌号为豫Q3517的警车在行至汝南县城汽车站东十字路口南侧时发生事故,将路边2根照明电线杆撞倒,当场致4人遇难、4人受伤,其中1伤者在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遇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