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问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

作者:轶名 来源:聊城窝窝 2011-08-17 19:30:09

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 合作社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

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
合作社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
这样的话,合作社开具的销售发票金额会大于计入经营收入的金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经营收入怎么填列?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按收到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会计规定与税收政策不一致时,依据税收政策进行报税。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