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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专用发票临时增量?

作者:轶名 来源:聊城窝窝 2011-08-05 20:07:46

我公司每月定期向另外一公司提供约30万元的货物销售,由于年初我公司还没有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一直没有开具发票。最近刚被认定,发票批准为每月25份万元版。对方要求我公司补开1-7月份的货款约200万元,发票根...

我公司每月定期向另外一公司提供约30万元的货物销售,由于年初我公司还没有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一直没有开具发票。最近刚被认定,发票批准为每月25份万元版。对方要求我公司补开1-7月份的货款约200万元,发票根本不够用,像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能否申请临时增量?怎么个申请程序?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您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发生的业务,应该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开具普通发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不允许补开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发生销售行为。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38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因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而需要临时增加专用发票领购量的,按照其提供的合同和最高开票限额核定临时增加的具体数量并发售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一般纳税人临时增加的专用发票开具之后,应持专用发票记账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验,主管税务机关与提供的申请资料核对。发现不相符、不合理等问题的,核减专用发票领购量或者暂停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处理;未发现问题的,在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及开票用IC卡中恢复其原核定的专用发票领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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