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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立下军令状1000万套保障房限期开工,怎么申请保障房经济房

作者:轶名 来源:新华网 2011-02-26 08:26:51

中央推出了1000万套保障*住房和建设计划并已推向各地,虽然力度空前强大,比起我国大规模的购房需求来说仍然远远不够。另外,保障*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什么样的人才具有保障*住房的申请资格,你知道吗?...

中央立下军令状1000万套保障房限期开工,怎么申请保障房经济房

    新华网消息    记者日前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解到,今年全国建设保障*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的任务指标已分解到各省份,中央财政资金也将在全国两会前后陆续下拨。如何确保这一民心工程真正落到实处?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

  多方筹资保投入

  建设1000万套保障房,资金何来?

  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日前表示,财政部门将努力筹措保障*安居工程资金,切实加大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规模;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安居工程。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的补助力度。省级财政也将加大投入力度,对财政困难市县给予倾斜。同时,还将以税费优惠等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

  单列计划保用地

  保障*住房大规模推进,确保用地供应至关重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比以往更加具体的用地供应管理目标,强调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也表示,包括2011年在内的整个“十二五”期间,国土资源部将确保保障*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约谈问责保落实

  “加快保障房建设,中央的决心是有的,关键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执行。”中国投资协会会长张汉亚分析。“对于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不力的,一定要实行问责。”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日前表示,国务院已经进一步细化了约谈问责的标准和程序——首先是约谈,对于保障*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的,有关部门要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其次是报告和问责,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有关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保障*住房的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未租赁保障*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障*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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