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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净资产“门槛”拟调至200亿元,支持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有望重塑行业格局

作者: 来源:界面 2020-05-09 20:55:03

5月9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安排调整为达到200亿元即可,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

5月9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安排调整为达到200亿元即可,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的修订和拟重新发布,是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支持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准入安排,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二是完善监管安排,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三是按照“先批后筹”审核程序,优化申请材料及现场检查安排。

在支持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删除《托管办法》附则条文“本办法适用境内法人商业银行及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中“法人”的表述。

同时,统筹考虑外国银行总行与在华分行的资产规模和业务经验,明确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的准入条件。在《托管办法》中单列一条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持续经营3年以上,经营业绩与资产质量良好,具备与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其总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二是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近3年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三是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四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此外,为扶优限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完善了基金托管人的净资产准入安排。现行规则要求基金托管资格申请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同时,为承担基金结算职责,根据结算规则,商业银行还需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不少于400亿元等条件。

上述标准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目前已获得托管资格的机构通常需要同时取得结算资格,以满足基金托管完整业务链条要求。因此,400亿元成为基金托管人事实上的从业基准线。另一方面,目前《托管办法》规定严重滞后。从成熟市场经验看,基金托管人通常均要求有较强的资本实力,2004年制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时明确了20亿元的净资产要求,以保障基金托管人能够有效履行鉴证义务。现在看,相关标准显著偏低,已不能有效保证申请人资产质量与抗风险能力。为此,经统筹考虑,拟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安排调整为达到200亿元即可,以有效提高基金托管人的抗风险能力。

据证监会官网披露的最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名录显示,截至2020年3月,获得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机构有46家,其中商业银行有27家,17家证券公司也位列名录之中,此外还有数家第三方机构。

去年,监管部门宣布了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多项政策措施,适当考虑外资银行母行资产规模和业务经验,放宽外资银行在华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限制便是其中之一。从政策角度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再次表明了对外资银行进一步放开业务准入、实行国民待遇是既定政策。

而证监会网站信息也显示,此前德意志银行、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的《商业银行申请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材料均被接收。证监会信息显示,在近期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外资行里,德意志银行的申请状态是最新的,显示的接收材料日期为4月20日,花旗为4月15日,汇丰为4月10日。

在此之前,渣打银行(中国)于2018年6月递交该资格申请,并于4个月后正式获批,成为首家外资行基金托管人。

分析人士认为,国内银行业尤其是大型银行在基金托管方面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外资行进入这个市场,可能从一些细分领域突破,与国内银行错位竞争。外资行入场后,将进一步加强境内外市场的互联互通,或成为撬动行业新格局的一个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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