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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旭东:我对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管理条例的意见

作者: 来源:微博头条 2020-03-07 00:15:32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第十五...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我的意见:应建立回访制度,抽查已取得永居权外国人的实际工作和生活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其他危害中国社会的情况,不但本人应被取消永居资格,还应连带调查投靠他(她)的直系亲属或其他相关亲属,以及推荐或受他(她)推荐的其他已获得永居权的外国人,如因造假获得永居权又带入亲属的,其亲属应一并被取消永居权,推荐和被推荐人也应按调查结果依法处置。

我的意见:非科研技术或其他特殊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其他永居权获得者如果连基本的语言文字还要另行培训,不但有超国民待遇之嫌,而且浪费国家资源,促使相关政府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为争取更多经费而故意放宽永居窗口,另外,这样外国人似乎也没有留下来的必要性。自费除外。

我的意见:对外开放本身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民族和国家利益,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扩大还是收窄开放,要按具体的民族和国家利益为准绳,不能把手段当目的,为了扩大而扩大。这种空话套话,属于没走心,根本没抓住重点与核心问题,原则就有问题,后面的具体条款想必也堪忧。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手续和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进行登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同上,也请明确定义。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其他情形就属于特事特办,应增加透明度,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应网上公示。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永久居留外国人所在单位、社区和相关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入服务。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我的意见:对于非高端科研技术人才,尤其是仅仅以婚姻关系获得永居权的外国人,应该以融入中国社会为方向,要分散泯然于中华民族,而不是以把娘家人带进中国为目标。这大大提高了假结婚,连帮带,以取得中国绿卡为动机的行为,产生低端人口大量涌入中国的链式反应,最后形成特色的人群聚集区,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这在欧美已经有现成的教训。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国内永久居留的,可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我的意见:整体支持,但要注意不要成为中国人入籍外国后再回国投资,两头利益都占的方便之门。之前已经有中国人利用政策漏洞(外资享受比内资更优惠的政策),特地入外籍,再回国投资,本来还有个签证、社保的麻烦,有了这条,就毫无后顾之忧了。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我的意见:外国人推荐的人才也应符合本条前三款的条件,同时需同时听取同领域中国专业人员的意见,否则岂不是外国人拥有超越本国公民的话语权?假设一种极端情况,某取得永居权的外国专家是个敌国情报人员,或取得永居后被外国情报机构知悉,威逼利诱其成为情报人员,他再不断推荐外国情报机构指定的“专业人员”来华,被推荐的还可以再推荐,这个行业岂不被情报人员占领?就算不是情报人员,外国专业人员就不会形成自己的派别和党羽,把持重要领域?

我的意见:应当以年或季度为单位设定额度限制,一方面是与公民权对等,另一方面是金融安全,不要让永居人群成为资产转移的特殊通道。

等待配额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我的意见: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否则应公示,以免徇私舞弊,形成特殊产业链。

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证作废: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我的意见:不必硬性规定时间,以免忙中出错,为了完成任务而放水。

我的意见:本条仅按工资性收入作为标准,门槛太低,漏洞很大。知名高校,本身不具体,而且专业如果是非实用(诸如英语文学,表演,艺术等外国文史艺专业),或非我国重点行业,就算是国际知名高校有什么意义?后三条,如果是专业人才、高级技工当然没问题,如果只是普通工作人员,引进来的意义何在?假设一种极端情况,某企业领导或中高层管理人员与外籍人士结婚了,或本身就是取得永居权的外籍人士,他招收大量亲朋好友的外籍员工,并且给予高于标准的工资性收入,岂不是为低端劳动力进入中国大开方便之门?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我的意见:县级机构就有权受理,级别太低,且地方机构因长期在当地办公,容易被收买贿赂,形成产业链,风险太高,起码应由省级以上机构受理,且必须上报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最终审批权归属国家移民管理部门。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一、反对除华裔以外的外国体育人才申请永居权,搞一批归化运动员拿奖,只会让相关领域急功近利,无心培养自己的梯队和人才,况且,发展体育运动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人民体质的普遍提高,不是单纯为了拿奖,中国拿的奖够多了,足球、篮球拿不拿奖无所谓。文化事业,请明确定义,宗教文化是不是文化?如何防止国外异质腐朽文化的侵入?

第三十九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我对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管理条例的意见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对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优先受理。

二、公益事业、也请明确定义,国际上有各种明目的带着政治经济目的的NGO,都是打着公益的旗号。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百二十日,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我的意见: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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