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券商累计被罚没1.3亿元 没收违法所得
新证券法则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万元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新证券法则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万元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更为重要的是,不仅是对发行人,针对相关责任个人的处罚也全面升级。关于欺诈发行,旧的证券法中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资料图 新华社供图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证监会通报情况不完全统计后发现,2019年全年,多名证券从业人员及其证券公司共计被没收违法所得6048.2万元,罚款金额共计6980.59万元,合计罚没金额约1.3亿元,与2018年全年券商被罚没金额7212.47万元相比,同比增长80%。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严格执法,处罚力度也在逐年加大。2019年1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发布最新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中显示,某上市券商成都二环路南二段证券营业部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遭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处以22.5万元罚款。另外,1名相关责任人员也被处以1.5万元罚款。
当前,市场最关注的就是注册制相应内容如何在此次修法中体现。目前试点注册制改革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落地并平稳运行,为证券法修改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证监会还对部分券商采取了取消业务许可的措施,对部分券商及从业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
从处罚金额来看,上述17名从业人员及其所属券商,共计被没收违法所得6048.2万元,罚款金额共计6980.59万元,合计罚没金额约1.3亿元。其中,单笔最低罚没金额为6万元,最高罚没金额达4470万元。
证券法修订草案2019年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进入“四审时间”。
坚守法律法规底线,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是证券行业一直坚持的原则。2019年券商密集收到罚单这一现象,暴露出一线营业部或业务部门仍存在合规问题。证监会多次强调,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肃惩办各类违法主体,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例如,某证券公司在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中项目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对项目开展持续、深入的尽职调查。证监会决定对该券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收入8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1220.1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达4470万元。
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9年全年,至少有17名证券从业人员因“利用亲属或他人账户持有或违法买卖股票”“ 项目负责人未充分审核债券项目”等原因被监管部门处罚。
此次修法,大大提升了针对欺诈发行各方的处罚力度。比如,对于“尚未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罚款标准由原来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提升到“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对于“已经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罚款标准由“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提升为“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
除了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外,2019年,反洗钱工作不到位的证券公司收到罚单的也不少。
证监会表示,证券从业人员是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重要参与者,遵法守规是最基本的从业要求,但部分从业人员贪图不正当利益,罔顾法律禁令,淡漠职业道德,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证监会将以一贯的严格执法治理行业乱象,督促从业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保持对法律的敬畏,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一直是证券业明令禁止的行为,但仍有少数从业人员罔顾法律禁令,贪图不正当利益,最终被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法制供给,证券法的修订关乎市场建设和参与各方的切身利益。早在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后又于2017年4月、2019年4月进行了两次审议。
业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按照规定,券商分类评级的下调将直接影响其风险准备金的规模要求及缴纳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也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还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反者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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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A股市场,由于上市后巨大的利益诱惑,一些公司铤而走险对财务等数据大肆造假,以期达到上市标准。一朝败露,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责任方所付出的代价却远不足以形成震慑,市场对此常有“罚酒三杯”之戏谑。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2019年全年,已有东兴证券、信达证券、大通证券、东海证券、招商证券等9家券商因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受到处罚,罚金在20万元至80万元不等。
据悉,央行发布的《中国反洗钱报告2018》显示,2018年,央行全系统对1569家义务机构开展反洗钱专项执法检查,针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罚款金额合计1.66亿元,同比增长54.55%,基本实现“双罚”。此外,反洗钱分类评级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法人金融机构全覆盖,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开展监管已成为常态。
与三次审议稿相比,四审稿从证券发行制度、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新修改的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针对市场深恶痛绝的欺诈发行行为,新证券法大幅加大了处罚力度。
这意味着,如果责任做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仅要被没收自己企业上市所得的全部收益,还可能要付出最高达到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今后,欺诈发行者,很可能倾家荡产!
事实上,证监会下发的罚单不仅将带来高额的罚款金额,也将直接影响各大券商每年的分类评级结果。按照惯例,每年年中将公布证券公司分类评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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