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主观题重点法条第二天
第二天1.第27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估价并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2.《公司法解释(三)》7条,出...
第二天
1.第27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估价并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2.《公司法解释(三)》7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参照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予以认定。
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时,应当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3.《公司法解释(三)》10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需要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但未办理登记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办理登记。出资人可以主张自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股东权利;已经办理权属登记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的,应当在实际交付之后享有股东权利。
4.《公司法解释(三)》11条,股权出资,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③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④股权已依法评估。
5.第28条【出资不足】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6.第30条【出资不实】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过高估价的,应当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7.《公司法解释(三)》13条【出资瑕疵】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债权人请求欠缴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增资时认股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忠诚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8.《公司法解释(三)》15条,出资人以非货币出资后,出资财产因市场变化贬值的,不能认定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9.《公司法解释(三)》18条,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受让人与原股东共同连带承担对公司的补足及对债权人的赔付责任。
10.《公司法解释(三)》12条,抽逃出资的行为表现:①制作虚假财物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④其他。
11.《公司法解释(三)》14条,股东抽逃出资,应当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12.《公司法解释(三)》16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出资瑕疵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13.《公司法解释(三)》17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完毕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14.第49条【经理聘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15.第40条,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召集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6.第101条,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召集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由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7.第42条【有限公司表决】有限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18.第43条【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变更公司形式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9.第44条,国有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中必须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有章程规定。
20.第50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21.第48条【决议机制】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2.第53条【监事职权】①检查公司财产;②对董事、高管职务行为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建议;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④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23.第54条【质询查账】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经营异常,可以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费用公司承担。
24.《公司法解释(五)》3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除任期未届满的董事职务。董事资格被解除后,可以请求公司给予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