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依法从严惩治“套路贷”犯罪
什么是“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
什么是“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实现这一目的,犯罪分子通常采取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犯罪手法。
“套路贷”犯罪有哪些显著特征
一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分子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有的犯罪分子还要求对前述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为之后的虚假诉讼准备证据。
二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为了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分子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账户内的前述钱款。
三
单方造成违约
犯罪分子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四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 “虚高借款”时, 由犯罪分子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犯罪分子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五
软硬兼施,恶意“索债”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 “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往往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2018年4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展打击“套路贷”犯罪专项行动,并会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统一了办案思想,明确了打击标准。
重庆法院充分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政策精神,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着力打击什么犯罪的原则,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1
针对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套路贷”犯罪,对组织者、领导者、纠集者、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罪责严重的主犯,依法加大惩处力度。
2
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最大程度地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根据犯罪分子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以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条件。
4
对“套路贷”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例
近期,重庆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套路贷”犯罪案件,依法判处了一批“套路贷”犯罪分子。为向人民群众揭露“套路贷”犯罪的特征和危害,营造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社会氛围,形成强大震慑,从源头上预防“套路贷”犯罪,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
不还钱就卖车:被告人王存志等二十一人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被告人王存志与胡小辉(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议,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活动,并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故意制造违约陷阱,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王存志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散发广告单以及在互联网微信群、QQ群上向社会虚假宣传“低利息、放款快、不扣车”,寻找急需资金或贷款资质较差的客户作为犯罪对象,同时以支付贷款金额5%的介绍费作为优厚条件,吸引中介、熟人等为其招揽客户。该集团成员诱使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自己的汽车质押合同、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并当场转账发放不高于贷款合同金额50%的款项,剩余部分由财务人员单方面扣除贷款金额35%左右的后期管理费、风险担保金等费用后以现金形式发放。同时,该集团安排人员以为被害人车辆安装GPS的名义,索取车辆备用钥匙,便于后续扣车。
期间,该犯罪集团安排多人采取滋扰、纠缠等方式向被害人随意索要“考察费”“协调费”“辛苦费”“加班费”等钱财。为达到非法占有事先扣除的风险担保金、后期管理费等费用的目的,该集团成员采用不将合同材料交给被害人、不告知被害人还款账号和还款时间、不接听被害人电话等方式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导致被害人无法按约还款,进而肆意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再以违约、扣车相要挟,迫使被害人全额还款,并按日支付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被害人为赎回被扣车辆或避免支付高额违约金,被迫全额还款。若被害人拒绝全额还款,被告人王存志等人则将被扣车辆变卖。
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该犯罪集团以上述方式敲诈了107名被害人财物共计431万余元。
判决情况:
法院对王存志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对景建林等其余二十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一年九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刑罚。
02
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套路贷”犯罪:被告人郭龙龙等七人敲诈勒索、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初,被告人郭龙龙与徐金华(另案处理)等人共谋,通过设立公司并假借民间借贷的方式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2017年2月、8月,郭龙龙、徐金华等人出资,先后成立重庆繁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利公司”)、重庆车立带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立带公司”),纠集被告人杨中华、刘东、郭小霞、黄珊、付嘉兴、张朋及陈新、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以繁利公司、车立带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故意制造违约陷阱,肆意认定违约,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郭龙龙与徐金华等人为首要分子,杨中华、刘东、陈新、郭小霞、黄珊、付嘉兴、张朋与张某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通过网络或者散发广告单,公开虚假宣传“利息低、安装GPS不押车、放款快”,又以支付中介费的方式吸引中介机构、熟人为其招揽客户,引诱被害人到繁利公司办理汽车贷款业务,并通过GPS追踪到被害人车辆后予以扣押、处置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该犯罪集团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23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价值47万余元。
另外,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郭龙龙还与徐昌林(另案处理)等人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8号2103室为住所地成立杭州创辉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辉行公司”),招募、雇佣陈新、彭爱林、邓敏、唐绍林(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公司经理、业务员等。该公司对外公开宣传贷款业务,引诱被害人到公司办理汽车贷款或房产贷款等业务,骗取被害人的财物。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该公司以“考察费”“风险保证金”“后期管理费”、处置被害人车辆等方式,骗取16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价值120万余元。
判决情况:
法院对郭龙龙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对刘东等其余六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二年八个月至七年不等的刑罚。
03
为“索债”非法拘禁被害人长达七日:被告人陈陶等十人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陶、何垒共谋实施套路贷行为牟利,并邀约被告人莫晓静、刘鑫参与出资。后陈陶、莫晓静、刘鑫各出资100 000元,何垒为业务主管,先后以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春华秋实小区1栋24-4号房屋、沙坪坝区龙湖U城9组团天街星座2栋2505号房屋为办公地点,纠集被告人谭博文、孙林、向钱坤、冉欣欣、杨鹏、李兴龙等人为业务员,对外以“众鑫贷款公司”(未经工商注册)名义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陈陶、何垒为首要分子,以莫晓静、刘鑫为重要成员,以谭博文、孙林、向钱坤、冉欣欣、杨鹏、李兴龙为组织成员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人员固定,分工明确,通过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虚高借款、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通过“甩单平账”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软硬兼施恶意讨债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至案发,该犯罪集团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19.9 417万元、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共计1.3万元,非法拘禁被害人7次。其中,被害人杨某被非法拘禁7日。
判决情况:
法院对陈陶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何垒等其余八名被告人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九年不等的刑罚;对李兴龙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04
高音喇叭滋扰,致使被害人母亲晕厥,扰乱生活秩序:被告人黎義才等三人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开始,被告人黎義才召集被告人陈园河、黎红兵(另案处理),对外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黎義才等人以民间借贷为诱饵,以“违约金”“行业规矩”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虚高借条和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按照虚高借条金额骗取被害人财产。被害人逾期或者无力偿还虚高债务时,黎義才等人采取语言威胁、上门滋扰、胁迫重签虚高借条等“软暴力”手段、甚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胁迫被害人按虚高借条的金额还款。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余经鹏、陈某武(另案处理)先后加入该犯罪集团。上述人员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逐渐形成以黎義才为首要分子,以陈园河、余经鹏为重要成员,以陈某武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该犯罪集团中,黎義才负责招揽客户、洽谈业务、安排员工进行考察、讨债等工作,陈园河、余经鹏负责放款前的考察及讨债等工作;陈某武负责讨债工作。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采取语言威胁、高音喇叭喊话等滋扰方式向其中的一名被害人曾某某讨债,导致曾某某母亲晕厥,并严重扰乱周边邻居生活秩序。
2017年4月至12月,被告人黎義才等人共计非法占有8名被害人财物共计9万余元,另有8万余元未能得逞。
判决情况:
法院对黎義才等三人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05
单方肆意认定违约,强行处置车辆:被告人康正兵等四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被告人康正兵、周亚军、吴俊、张林森四人商定以办理贷款为名,与被害人签订个人借款质押合同,将被害人车辆实际控制后,通过篡改借款期限或以办理贷款手续等理由拖延借款时间的方式单方强制认定违约,要求被害人按照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如被害人按照要求支付违约金及本金,则将车辆归还,如逾期不支付,则将车辆进行出卖。四被告人采取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41.5万元。
判决情况:
法院对康正兵等四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不等的刑罚。
06
提起虚假诉讼“索债”数十次:被告人邓伟等四人诈骗、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邓伟、谢伟、王杰林、王俊和曾红(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龙湖U城租用写字楼,以“驰浪金融、重庆鼎有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发布小广告宣传无抵押贷款,诱使在校大学生等前来借款。期间,邓伟管理资金进出并给谢伟、王杰林、王俊等人发工资、提供住宿,形成了以邓伟为首要分子,谢伟、王杰林、王俊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保证金”“高额利息”等名目,同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资金流水。之后利用获取的个人信息、借款合同等,通过电话滋扰、上门威胁、带到其他借贷公司借款平帐、带回公司控制人身自由、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恶意讨债,骗取24名被害人财物共计20余万元。2016年至2018年,邓伟、谢伟、王杰林为索取非法债务,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数十次。
判决情况:
法院对邓伟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谢伟等其余三名被告人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07
以“起诉收房子”的方式勒索财物:被告人刘志强等六人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志强、王铜于2017年初共谋,采用“以诱骗、胁迫等方式与被害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采取介绍他人向其放贷,进而采用胁迫、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虚高借款、违约金”的“套路贷”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先后纠集被告人毕世强、孙铭青、郭正鑫、傅饶等多人参与,逐步形成了以刘志强、王铜为首要分子、毕世强、孙铭青、郭正鑫、傅饶等人为骨干成员,本市渝中区袁家岗新大陆饭店707室、渝中区国贸大厦1304室为主要据点,专门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自2017年以来,多次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采用“起诉收房子”等语言威胁方式“索债”。2017年5月至8月,该犯罪集团成员采取上述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共计15.8万元。
判决情况:
法院对刘志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对王铜等五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七年不等的刑罚。
08
以人身和财产相威胁,强迫被害人交付财物:被告人尹宗清等五人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17 年 11 月,被告人尹宗清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重庆茂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人曾亮一同管理茂乾公司。尹宗清、曾亮、被告人陈欢、毛太伟为股东,被告人邓勇任经理,梁安、王永陈等人为业务员。尹宗清、曾亮、陈欢、毛太伟、邓勇以茂乾公司为依托,以尹宗清、曾亮为首要分子,陈欢、毛太伟、邓勇为重要成员,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对被害人的人身及车辆财产安全进行威胁,实施敲诈勒索,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毛太伟、梁安等业务员对外宣传茂乾公司可以只安装 GPS 不扣押车辆办理贷款,吸引被害人前来茂乾公司贷款,尹宗清、曾亮、邓勇隐瞒资金提供方要以车辆作抵押的事实,虚构只需给车辆安装 GPS 即可发放贷款,催促被害人签订空白的车辆抵押贷款合同、车辆买卖协议等合同,曾亮联系重庆融邦信用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邦公司”)或其他个人提供资金,按照合同金额将贷款转入被害人账户,尹宗清、陈欢等人立即陪同被害人前往银行,以取现或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收取贷款金额 30%左右的保证金、手续费、GPS安装费等费用,梁安等人再以安装 GPS 为由开走被害人的车辆交给出资方。在被害人催要车辆时,茂乾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归还车辆。尹宗清、曾亮负责与被害人谈判、处理后续事宜,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要求被害人全额归还贷款才能归还车辆,否则会将车辆变卖,被害人提出提前还款,尹宗清、曾亮又以提前还款属违约,没收被害人事前缴纳的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因车辆被茂乾公司扣押,又遭到人身及财产威胁,被害人害怕车辆被变卖会遭受更大损失,被迫提前还款拿回车辆,在较短时间内损失贷款金额 30%-40%的资金。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茂乾公司利用上述方式敲诈勒索11名被害人财物共计 13.9万余元。
判决情况:
法院对尹宗清等五人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