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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柜公司持股超过10% 不必刊登报纸 拟改为全面公告揭露

作者: 来源:cnyes 2019-07-09 20:52:08

金管会今(9)日公布修正“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一第一项取得股份申报办法”草案,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持股总额超过10%者,从现行的刊登报纸公告,改为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及于公开资讯观测站公告,此举更能提升资讯公开效...

金管会今 (9) 日公布修正“证券交易法第 43 条之一第一项取得股份申报办法”草案,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持股总额超过 10% 者,从现行的刊登报纸公告,改为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及于公开资讯观测站公告,此举更能提升资讯公开效果及践行节能减碳,预计最快第 4 季上路。

金管会表示,按照证交法第 43 条之一第一项规定,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 10%,应向金管会申报及公告,申报事项有变动时也要申报,并规范取得股份的范围及共同取得的定义。

金管会指出,这次修正后最大的不同在于,若持股超过 10% 者,过去规定是要在报纸公告,如今为提升资讯公开,以及达到节能减碳,新规定改在公开资讯观测站公布,通过该统一窗口,让投资人更轻易看到信息。不过,若取得持股的公司不是公开发行公司,应由取得人于期限内将应行申报事项送达被取得股份的公司代为公告。

金管会强调,为使被取得的股份公司知悉其股权结构变动情形,及为利证券交易市场之监理目的,在向金管会申报时,还应以副本通知被取得股份的公司、证交所或柜买中心。

金管会表示,若有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轻者处以 1 万至 3 万元违约金,而情节重大者,像是一年内违规 2 次以上等,将可罚 5 万至 100 万元。至于若非公开发行公司,不提供资料给公开发行公司,将违反证交法第 178 条规定,则可处以 24 万至 48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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