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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创条例修正〉立院三审 租税优惠延10年、自有获利投资免征5%营所税

作者: 来源:cnyes 2019-06-21 11:48:34

立法院会今(21)日三审修正通过产创条例部分条文,4大租税优惠施行期间延长10年到2029年底止;为鼓励业者以自有获利投资,三审条文也增订,以未分配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得列为减项,免征5%营所税。 因产创条例即将在今...

立法院会今 (21) 日三审修正通过产创条例部分条文,4 大租税优惠施行期间延长 10 年到 2029 年底止;为鼓励业者以自有获利投资,三审条文也增订,以未分配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得列为减项,免征 5% 营所税。

因产创条例即将在今年底落日,除了研发投资抵减外,包含员工奖酬股票、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新创等租税减免,也将在年底到期。

为了让产业安心投资、加速创新布局,本次产创条例修正包括延长租税优惠措施 10 年、提升投资动能诱因、强化租税措施诱因等三大修法方向,共增删、修正 10 条文。

三审条文中增订第 23 条之 3 ,投资支出得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项规定,当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未分配盈余进行实质投资时,得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免征 5% 营利事业所得税,且大小企业皆可适用,盼鼓励业者以自有获利进行投资、活化资金运用。

强化租税诱因措施部分,为了强化产学合作诱因,三审条文明定,个人技术入股及学研创作人获配股票,持股 2 年并符合在台服务的相关条件者,转让时以“取得时”或“转让时”较低价格课税,盼通过实质经济诱因,带动创作人投入产业创新。

另外为使集团人才共享获利成长利润,达到留才揽才目的,三审条文中,放宽母子公司员工双向取得母或子公司的奖酬股票,均得适用较低课税规定。

针对设立当年度实收出资额达新台币 3 亿元的有限合伙创投事业,增订该事业得选择采用“决定出资总额”的分年弹性方式,取代现行规定“实收出资总额”。

另外,三审条文中增订,只要符合“非公司组织者”、“公司成立是为保障存款人权益,维护信用秩序,促进金融业务健全发展”者,可不适用须编列一定比例研发预算的规定,例如中央银行、中央造币及印制厂、财政部印刷厂、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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