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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买房,合同被判无效

作者:白琳琳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6:00:00

近日,璧山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效力案件。被告柯某某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导致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购房合同被判无效。原璧山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璧山机床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了璧山区...

近日,璧山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效力案件。被告柯某某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导致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购房合同被判无效。

原璧山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璧山机床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了璧山区沿河东路北段的一处房屋,重庆璧山机床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业主单位,其委托璧山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出售涉案房屋。原告谭某某于1997年3月5日与璧山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1998年,原告接收所购门面房屋并一直出租,但因历史原因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三人田某某利用其重庆璧山机床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代表重庆璧山机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其妻子即被告柯愈惠于2010年11月2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与柯某某,并于2014年5月向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法院认为,被告柯某某及第三人田某某无法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由谁加盖公章、房款如何支付等问题作出明白、合理的回答及解释,也无法举示购房缴费发票或收据。第三人田某某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且田某某作为重庆璧山机床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应清楚涉案房屋的销售使用情况。被告柯某某称1997年购买房屋,2010年补签购房合同,但在购买房屋后18年时间里,在未接收和使用房屋的情况下,未曾向璧山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重庆璧山机床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过相关权利,不符合常理。

据此,法院判决柯某某根据其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于自己名下的行为,损害了该房屋合法使用权人或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被告柯某某与重庆璧山机床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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