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钦坚)
〔2018〕91号当事人:黄钦坚,男,1966年6月出生,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2018〕91号
当事人:黄钦坚,男,1966年6月出生,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黄钦坚内幕交易“金一文化”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15年下半年,金一文化副董事长、总经理陈某康向金一文化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钟某推荐收购周某卜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捷夫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夫珠宝),但由于当时捷夫珠宝考虑上市,双方未达成合作。此后钟某、陈某康和周某卜一直保持业务上的交流沟通。
2016年6月初,周某卜前往深圳与陈某康见面,告知其决定向金一文化出售捷夫珠宝100%股权。陈某康随后向钟某作了汇报。
2016年7月19日,陈某康请周某卜赴深圳与钟某就收购事项进行具体商谈。
2016年7月23日,周某卜从哈尔滨飞抵深圳,向钟某介绍捷夫珠宝的基本情况和近几年经营规模及营业收入情况,希望金一文化整体收购捷夫珠宝,钟某表示同意。当天双方参与的人员有钟某、周某卜、陈某康、黄钦坚。
2016年8月20日,周某卜与钟某商定收购捷夫珠宝的估值与方式,即收购市盈率为10至13倍,收购对价30%支付现金、70%发行股份。
2016年9月初,周某卜到深圳与钟某商定了收购捷夫珠宝的全部细节。
2016年9月13日,金一文化公告停牌。
2016年12月6日,金一文化公告拟收购捷夫珠宝100%股权事项。
综上,金一文化收购捷夫珠宝100%股权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7月23日,公开于2016年12月6日。
二、黄钦坚内幕交易“金一文化”
(一)黄钦坚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黄钦坚作为金一文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2016年7月23日钟某与周某卜商定金一文化收购捷夫珠宝100%股权事项时,黄钦坚在现场参与谈判,黄钦坚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6年7月23日。
(二)黄钦坚控制使用“朱某斌”“李某颖”证券账户情况
“朱某斌”证券账户于2009年4月27日开立于长江证券深圳后海海岸城营业部。“李某颖”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15日开立于国信证券深圳泰然九路营业部。黄钦坚为“朱某斌”“李某颖”证券账户的实际使用人,黄钦坚通过朱某斌前妻闫某联系朱某斌借用上述证券账户,并委托朱某斌在资金到账时代为操作买入“金一文化”。交易后,朱某斌将上述证券账户的交易对账单发给黄钦坚或其公司财务部经理周某鹏。上述证券账户均通过朱某斌本人电脑和手机下单交易。
(三)“朱某斌”“李某颖”证券账户资金来源
“朱某斌”证券账户于2016年7月28日、7月29日、8月2日共转入2,000万元,2016年8月18日至8月19日,共转入1,000万元,资金来源均为黄钦坚自有资金。
“李某颖”资金账户2016年8月24日转入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黄钦坚自有资金。
(四)“朱某斌”“李某颖”证券账户交易“金一文化”情况
“朱某斌”证券账户分别于2016年7月29日、2016年8月1日至8月22日合计买入“金一文化”144.09万股,买入金额2,981.85万元,后于2016年12月20日至12月29日、2017年5月11日至8月16日将“金一文化”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399.36万元。
“李某颖”证券账户于2016年8月24日至8月25日买入“金一文化”49.60万股,金额991.62万元。2016年12月26日至12月27日,累计卖出49.52万股,卖出金额847.74万元,截至2017年8月16日(盈利测算日),账户尚有“金一文化”余股800股。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黄钦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朱某斌”“李某颖”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金一文化”193.69万股,金额3,973.47万元,截至2017年8月16日,卖出193.61万股,亏损733.20万元,黄钦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的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第一,黄钦坚不知悉内幕信息。黄钦坚未在现场参加金一文化收购捷夫珠宝谈判,不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钟某、陈某康、周某卜未将收购事宜告诉黄钦坚。第二,黄钦坚交易行为并不异常且有合理理由。黄钦坚买入特点是缓慢买进,再缓慢卖出,其交易特点与通常内幕交易的特点有很大区别。黄钦坚买入金一文化有正当理由,其买入金一文化的原因是认为金一文化当时股价较低有较大的投资价值。第三,黄钦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告知书拟对黄钦坚处以六十万元顶格罚款,处罚过重。黄钦坚买入前后股票价格波动较小,影响不大,请求对黄钦坚从轻处罚。
我会认为:第一,黄钦坚知悉内幕信息。金一文化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钟某及金一文化副董事长、总经理陈某康的询问笔录,均直接证明黄钦坚参加了收购谈判,知悉内幕信息,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二,黄钦坚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黄钦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股票,其提出因看好金一文化投资价值而买入及买卖行为不异常的申辩并非其进行内幕交易的抗辩理由。第三,对黄钦坚的量罚幅度适当。黄钦坚作为金一文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直接参与收购谈判,其明知不应进行内幕交易,但仍借用他人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金一文化”,买入金额巨大。黄钦坚主观恶性较大,行为恶劣,对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并无不当。综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责令黄钦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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