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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18〕40号

作者:伊文 来源:住建部 2018-08-29 16:58:07

赵芝: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103民初13857号)认定,你将一级建造师注册在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期间,除了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挂靠在该单位外,与该单位无任何关系,存在隐瞒不在该单位工作的事实,...

赵芝:

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103民初13857号)认定,你将一级建造师注册在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期间,除了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挂靠在该单位外,与该单位无任何关系,存在隐瞒不在该单位工作的事实,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4月8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27号),你于2018年4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我部决定撤销你于2007年12月6日获准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建筑工程专业),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大地

联系电话:010-58933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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