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枪铅弹量刑标准 具体标准是什么?
北京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
北京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同时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严格管控枪支,依法严惩涉枪犯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成功经验,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但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范围很宽,致伤力存在较大差异。这就要求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能唯枪支数量论,以防止具体案件的处理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涉气枪铅弹案件同样存在类似问题。
该负责人说,要坚持严控枪支与妥善处理案件并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考虑到不同类型枪支、弹药的致伤力存在重大差异,对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应当实行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要在综合考虑涉案枪支的枪口比动能、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情节的基础上,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要根据在案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以确保相关案件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批复仅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调整,对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以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但枪口比动能较高的枪支的案件,仍然要适用以往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严惩,以确保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的连贯性、一致性。
“男子非法买卖弹药” 为何要量刑从宽?
北京8月12日新媒体专电(记者毛一竹 刘邓 王阳)近日,广州市南沙区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案件,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该案适用了我国今年7月份以来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被告人叶某签署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后,南沙区检察院出具变更量刑建议书,建议对其从宽量刑。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是不是在定罪量刑方面讨价还价?实践中还有哪些问题?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核心网事】南沙试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男子非法买卖弹药被判缓刑
8月10日,南沙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案件,在该案中确认适用认罪从宽协商制度。据悉,这是该院确认适用该制度的第四宗案件,此前三件案件均为刑事速裁程序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叶某通过网络化名购买了气枪1支、子弹964发,并存放于家中。同年10月29日下午,上述物品被公安机关缴获。经鉴定,缴获的枪支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缴获的子弹均属气枪铅弹。
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叶某签署了《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之后,南沙检察院出具变更量刑建议书,表明为正确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刑法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原则和精神,将原对被告人叶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对其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变更为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可对其宣告缓刑。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就该案的证据及事实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了认罪从宽协商的合法性和自愿性。审判长蔡穗硕告知被告人随时可以终止认罪从宽协商,并询问被告人的意愿,被告人叶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该案经过审理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非法买卖气枪铅弹,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叶某的认罪态度,判决叶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问: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据了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目前,广东、江苏、四川等地陆续开展认罪认罚试点工作。
试点实践过程中,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签署发布了《关于“认罪从宽协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其中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解释是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了解认罪后果和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在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或辩护人的帮助下,自愿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刑期或者犯罪情节上的从宽认定并载明书面文件;人民法院在查清被告人确系自愿认罪、认罪从宽协商合法以及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认可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的书面文件,据此作出判决。
南沙法院刑事审判庭庭庭长蔡穗硕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这有利于优化诉讼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黄京平认为,在“案多人少”的大背景下,刑事审判资源跟不上案件数量的增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试图从总的案件数量增长中,分流出一部分相对比较简单的案件,这有助于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司法的效率,节约出更多资源用于那些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审理。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认为,对于犯罪程度较轻的犯罪人来说,这一制度的实施使他们的正常生活工作不会受到太大影响,诉讼程序更加人性化、更有效率。
【二问:认罪认罚从宽是不是在定罪量刑方面讨价还价?】
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网友质疑,认罪认罚从宽是不是在定罪量刑方面讨价还价?会不会存在交易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在《中国法学》上撰文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有相似之处。在美国约有90%以上的案件以辩诉交易方式办结,即控辩双方通过交易的方式就定罪量刑讨价还价,以被告人的认罪达成某种协议,换取被告人从宽处罚的结果。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中借鉴了某些合理因素,但二者绝不相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适用案件范围非常广泛,而且所交易的内容既包括罪名也包括罪数。而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中,控辩双方的协商只能是在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控辩双方就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而获得的可能优惠达成协议。在此过程中禁止交易罪名、罪数。
此外,美国的辩诉交易很多是在案件事实有争议或者证据有疑问的情形下,换取被告人的轻罪轻罚认可,我们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进行,不允许司法机关借认罪认罚之名,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下的罪与罚,依此减轻或降低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
【三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中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目前处于探索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说,宋英辉认为,在认罪认罚之后,从宽处理的幅度问题还要继续研究,从宽处理的程度与犯罪、悔罪的程度的关系比例如何去把握都需要探索。另外,当事人辩护权的保障、涉及到被害人的案件如何保护被害人权利、以至犯罪人和被害人保护的平衡性问题,这些认罪从宽制度程序上的规范都需要进一步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在法定的量刑区间内进行,不可能“宽大无边”;从程序上看,“在案件哪些阶段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这一问题应该被考虑,如侦查阶段就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黄京平建议,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全面的由律师介入,不能由懂法律的公诉人和不懂法律的被告在一起协商,从南沙区的规定来看虽然强调了律师的作用,但尚不全面,由律师普遍参与非常有必要,否则控辩双方必将失衡,这是未来制度中需要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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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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