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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破考试作弊案 橡皮擦藏有大文章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7 10:34:47

考试有很多人都很痛苦,为了取得好成绩有些人就想到了作弊。一般人是怎么作弊写小抄大概是很多人做过的了。但是用上电子设备的问题就有点严重了,但在安徽省淮南师范附属小学考点进行2017年国家执业医师...

法律法规网消息  考试有很多人都很痛苦,为了取得好成绩有些人就想到了作弊。一般人是怎么作弊写小抄大概是很多人做过的了。但是用上电子设备的问题就有点严重了,

但在安徽省淮南师范附属小学考点进行2017年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时,一块小小的橡皮擦,竟然内嵌了电子设备,成了联通考场内外的作弊工具。

近日,淮南市山南警方从这块橡皮擦入手,成功揪出一个地跨江苏、安徽、山东三省的特大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查获作案电子设备百余件。《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这些犯罪嫌疑人中,多为教育机构负责人,目前1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9人被取保候审。

2017年11月18日上午,淮南市公安局山南分局淮河路派出所民警在2017年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淮师附小考点巡考时,发现一名女生频频盯着一块橡皮擦。

小小橡皮擦难道内有文章?民警感觉到异常,便上前查看,惊讶地发现这块“橡皮擦”其实是一个伪装塑料盒,在底部装有一块显示屏。

民警询问得知,该女生是江苏省镇江市保安堂药房的员工步某。但是至于为什么要来到数百里外的淮南市参加考试,步某不愿吐露半字。随后,民警发现其随身携带一张淮南某宾馆的房卡,便立即赶往该宾馆,将与步某同行、正准备退房的8名镇江人控制。

经过侦查,包括步某在内的9人多是镇江市保安堂药房的员工,为首的谢某是保安堂药房老板。2017年6月,谢某在镇江市航派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询问执业药师相关资格考试问题时,负责接待谢某的陈老师称可以“包过”,需要6万元费用。

正为通过考试苦恼的谢某觉得自己找到了一条捷径,他立即联系了自己的员工和亲属,共有9人与该培训机构签订了协议,并预交了定金。“他们没有给我们培训,到了考试前一周才给我们发准考证,让我们到淮南考试。”谢某说。

根据掌握的线索,民警立即赶往江苏省镇江市。经过蹲守,抓获与谢某9人签订协议的航派思公司负责人陈某等人,并顺藤摸瓜,查清这一犯罪团伙的关系网。

据办案民警介绍,该团伙涉及镇江、南京、芜湖、徐州等地6家教育培训机构,谢某9人被这些机构教育层层转包出去,赚取价格差。

经查,陈某先是按照5到6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考生“包过费”。然后再把考生“打包”交给南京城区的一家培训机构负责人郭某,郭某按照每人3.5万元的价格向陈某收取费用。郭某再联系南京溧水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易某,易某则按照每人2.4万元的价格收取费用。随后,易某又联系了安徽芜湖的一家培训教育公司的负责人徐某,徐某答应易某办好此事,以每人2万元的价格向易某收费。拿到钱款后,徐某又联系了江苏徐州的一家教育培训公司负责人王某和刘某,王某和刘某按照每人1万元的价格向徐某收费。最终具体负责作弊事宜的王某和刘某,从山东省临沂市的杜某手中买来作弊器材,为谢某9人提供考试答案。

“除了杜某专职提供作弊器材外,其他9人都是正规培训教育机构的负责人。”负责侦办此案的山南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高坤介绍。

在掌握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和基本犯罪事实后,山南警方决定实施抓捕行动,辗转2000余公里,顺利将郭某、徐某、易某、杜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在王某和刘某的公司内,民警还查获各类作案电子器材百余件。经过审讯,10人对2017年11月18日组织或帮助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作弊供认不讳。

据该团伙成员交代,2017年11月16日,在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前两天,刘某带着另外两人提前来到淮南,为考试作弊做准备。第二天,刘某指使他人到山南新区的商场,把装有接收器的“橡皮擦”交给包括谢某9人在内的27名考生。当天晚上,刘某安排专人到谢某等考生所在的宾馆内进行训练,教会考生使用作弊器材。

2017年11月18日上午,刘某等人在考场周围,使用无线发射器向考生发送答案。“我当时看到考场旁边有警车,有点害怕。”当得知有多名考生作弊被抓时,刘某立即开车逃回江苏徐州。

高坤介绍,该团伙成员有负责招揽考生的,有负责组织联络的,有负责提供作弊器材的,有负责培训考生使用作弊器材的,有负责后勤保障的,分工非常明确。目前,山南警方正在追查试题的来源。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则可能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按照刑法规定,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作弊者被抓不仅影响前程,更是会被纳入诚信档案,给自己人生造成难以抹去的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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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行为

2004年5月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明文: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试作弊不利于人才的选拔,对于舞弊和舞弊相关人员都会有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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