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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同伴未果被诉 谁该负主要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14 13:45:20

夏季的到来天气也变得越来越炎热,人们都喜欢下河里游泳,游泳一定要有安全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施救同伴未果被诉,法院会如何判决?谁该负主要责任?近日,泸州市合江县两名未成年人在鱼塘游泳时不幸溺亡,另两...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夏季的到来天气也变得越来越炎热,人们都喜欢下河里游泳,游泳一定要有安全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施救同伴未果被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谁该负主要责任?

近日,泸州市合江县两名未成年人在鱼塘游泳时不幸溺亡,另两名同伴被死者家人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幸存的两名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起玩耍的同龄人不负有保护义务,并且已经进行合理施救,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反,死者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疏于管理,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两男孩掉入深水区 同伴施救未果

今年8月,因天气炎热,12岁的韩明向同龄人张汉、张东,以及13岁的吴山(以上四人均系化名)提议到附近的鱼塘游泳。四少年一拍即合,来到鱼塘。突然,韩明和张东发现其他两人落入了深水区,急忙找来竹竿想救同伴上岸。随后,韩明跑到附近农家喊人帮忙,63岁的向某听到后赶到鱼塘边上,但仍没办法将两个少年救起,便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民警赶至现场后,把吴山和张汉打捞起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东和韩明的家人分别向两死者家庭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已按人身意外伤害进行理赔。但两溺亡少年的父母认为,其子是在韩明和张东的建议下,才到鱼塘游泳的,而且在发现同伴落水后,韩明和张东没有及时救助导致死亡发生,二人应当为此负责。两死者父母遂将另两名存活同伴及鱼塘经营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共30万元。

法院判决:存活同伴不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天相约结伴游泳是正常活动,提建议的少年本身并无过错,而且溺亡的两少年年龄均满12周岁,对鱼塘游泳的危险**应当有一定认知,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活着的两名少年也都是12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现同伴溺水时,先是自行救助,在救助无果的情况下,又向附近的成年人求助,已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因此,同伴溺亡的后果与韩明、张东及其法定监护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不支持原告对此部分的诉讼请求。

相反,原告作为溺亡少年的父母,疏于管理,对其子的死亡后果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鱼塘经营者在养殖管理期间,对鱼塘疏于管理,未对鱼塘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原告之子进入该鱼塘玩水并溺亡。因此,鱼塘经营者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为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10%的次要赔偿责任,赔偿两死者家庭各29247.25元。

拓展阅读

欲下河洗澡时先要了解自身情况:人在疲劳时不宜下河游泳,在非常饥饿时不宜下河游泳,以免体力不支。在身体运动后还处于散热壮态也不要下河,无论水深水浅,这种情况很可能会抽筋,抽筋了即使技术再高也是落称砣。

欲下河洗澡要了解河里环境:河里水澡太多不适合,以免被水澡缠住,特别是潜水。泥沙太厚的河段不适合,以免踩了陷进去。河里有利石被人扔了玻璃瓶等,很可能伤害自己脚的不要进去。看到水面有旋窝一定不要好奇进去,最好也不要在附近特别是上游。不要在瀑布脚下冲,以免高处坠石,还会被冲进去无法挣脱。不要攀岩站在高处往河里跳,极不安全。千万不要在电站坝里游泳,小心被吸进去。爱好潜水的不要去摸鱼,手放到岩洞里会拔不出来。

还有一种情况是我亲身经历,1997年7月1日我和两位同学去离家不远的河里钓鱼,当时暴雨刚过天气晴朗,河水还是很浑浊湍急。我们一边钓鱼一边洗澡。我们沿河直下来到一个看起来很清澈的小小湖里大概一个厨房大小。河里的沙石和小鱼都可以看见,水看起来很浅,估计只有到肚子的水位。我一下子跳进去,都把我淹没了才踩到底。于是我们都感到很奇怪各种惊讶!我上来了换另外一个人进去,哈哈!只见他脚很短肚子很大的在水里动,当他踩到底举手只看到四个指头外露。所以说像这种假象很容易让人小瞧。

俗话说欺山莫欺水,不管是旱鸭子,还是以前经常在河里游泳的水手都得注意!生命是宝贵的,挺而走险很多时候都是侥幸的。

特别提醒不要独自一人去河里!有些地区河里有一些可怕动物,巨蟒,鳄鱼,水怪等甚至都不要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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