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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成凶宅 还有人敢住吗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07 13:56:08

学区房成凶宅,谁遇到这事不揪心,到底怎么回事?谁该为此事件负责?房东索赔合理吗?现代快报讯因为孩子还有两年才上学,杨晶晶便将买好的学区房租了出去,没想到摊上大事。一名租客在房间内烧炭自杀,杨晶晶...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学区房成凶宅 ,谁遇到这事不揪心,到底怎么回事?谁该为此事件负责?房东索赔合理吗?

现代快报讯因为孩子还有两年才上学,杨晶晶便将买好的学区房租了出去,没想到摊上大事。一名租客在房间内烧炭自杀,杨晶晶被吓得不轻,后被家人送去精神病院治疗。学区房成为凶宅,以后转手买卖也是问题,她将租房的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5.86万元。近日,南京栖霞法院审理了此案,判该公司赔偿4.86万元。

租客在房子里烧炭自杀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9月,杨晶晶和丈夫一起购买了栖霞区的一套学区房,并对房屋进行装修。考虑到孩子还有两年才上学,他们将这套房子租给某公司。该公司把这套房子用来做员工宿舍,共有三名员工居住在内。

2016年9月10日,杨晶晶突然接到该公司经理电话,说是让她带上钥匙一起查看某员工是否在屋内。杨晶晶和经理一起打开房门,发现某员工的卧室门紧闭,后锁匠将门打开。某员工躺在床上死亡多时,经法医调查确认为烧炭自杀身亡。杨晶晶当场受到惊吓,回家后第二天出现精神恍惚等症状,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她提出索赔45.86万元

事情发生后,某公司表示以后不租这个房子了,愿意给两个月房租作为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杨晶晶认为自己受到伤害,且自己的房屋也遭受了损失。有人在房屋内自杀,这套房子便成为民间所说的"凶宅",这样的房子在无论以后是出售或者是出租,在价值上都会受到较大贬损,某公司这样的态度是逃避问题。

"我这套房子价值约260万,据中介公司评估最少要打8折才能出售,如按85折计算约亏损39万元,加上办理转让的手续费,我要求该公司赔偿40万元完全合情合理。"杨晶晶表示,她脑海中经常会浮现死者陈尸在床的惨状,内心极度恐惧,几乎要精神崩溃。

杨晶晶补充道:"有人在屋子里自杀,房间里的东西必须要更换,就说死者躺着的床,这是肯定要换的。我们要对房间的物品进行清洗消毒,依风俗还要对房屋重新摆布装饰,经估测预算为5万元。加上该公司的违约金,一共索赔45.86万元。"

法院判赔偿4.86万元

某公司在庭上提出,支付违约金没有异议,别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并没有实际进行交易,因此她提出的交易价值贬损无法确定。但是根据一般人在同等情况下做出的判断,有人在房间里自杀必然会对该房屋的出租出售造成一定影响。法院认为,发生这起自杀事件后,房间内被污染的物品确实需要更换。综合考虑,法院将这套房屋贬值损失以及各项清理费用定为4万元。杨晶晶提出要某公司赔偿违约金,这一点也是予以认可的。

拓展阅读

买来婚房是凶宅 济南一市民也曾遭遇此事

据张女士说,因儿子定于今年 “十一”结婚,为给儿子买婚房,她于今年年初委托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从崔女士母子手中购买了位于朝阳区芍药居的一套房屋,总价为280万元。中介人员曾当面询问房主崔女士该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是否是“凶宅”,崔女士答复说没有。4月4日,张女士对已过户的房屋进行装修。

“后来有邻居问我为什么要买这房子?说男主人是被烧死在房里的,消防车都来了,房子是‘凶宅’。”张女士说,经中介再次确认,崔女士才承认其前夫在该房屋内非正常死亡。

张女士认为,签约前,她和中介已明确询问崔女士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两名被告没有如实告知,故意隐瞒这个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依法撤销合同并赔偿自己装修损失费7.3万余元。

被告否认存心欺诈

庭审中,崔女士否认其隐瞒事实。她说,根据消防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证明,其前夫赵某因床铺引燃导致过量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我认为该房并非凶宅。另外,当时中介是问房屋是否有发生过自杀、他杀,而赵某的死亡是意外事故。除在签订告知书时中介问过凶宅的问题,我和原告都没有提及有关凶宅和婚房的事。”崔女士认为,她没有欺诈。

崔女士的代理人还指出,“凶宅”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普遍认为只有发生过自杀、他杀等人为因素而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才是“凶宅”,意外死亡缺乏主观上的恶**,不纠缠世俗的恩怨仇恨,不应纳入“凶宅”的范围。原告将意外事故定**为“凶宅”,已超出普遍的社会认知,也超出买房时中介告知书中对“凶宅”的认定。

而张女士的代理人则认为,火灾发生在早晨,死者又是孤身一人,不能排除死者是因为生活不如意而自杀,且意外死亡也属于非正常死亡。此外,如果是“凶宅”,不仅要比正常市场价格低出四五十万元,而且很难出手。

中介支持原告诉求

昨天上午,链家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并同意原告退房。代理人说,公司在签约时尽到审核义务,因原告明确其买房是用于婚房,所以工作人员特别强调了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买方知道房屋内死过人,肯定不会买”。代理人说,公司接触过很多购房人,除正常的生老病死,非正常死亡都会让他们感到恐惧,这样的房屋降价都没人买。

据悉,因起诉房屋为“凶宅”要求退房的案例并不少见。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现象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卖房人应当主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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