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拍黄瓜被罚1万 这样合理吗
吃火锅大概是平时放松方式的一种了。火锅里有荤菜素菜任人选用,但是你在火锅店里见过凉菜么。如果火锅店内卖了凉菜会遭到什么处罚呢。近日,广州黄埔一火锅店因超出许可范围售卖拍黄瓜、川北凉粉等凉...
法律法规网消息 吃火锅大概是平时放松方式的一种了。火锅里有荤菜素菜任人选用,但是你在火锅店里见过凉菜么。如果火锅店内卖了凉菜会遭到什么处罚呢。
近日,广州黄埔一火锅店因超出许可范围售卖拍黄瓜、川北凉粉等凉菜,遭到行政处罚1万元并没收139元违法所得。“卖个拍黄瓜就要罚款1万块?!”这份告知书引起热议。
黄埔食药监局回应,该处罚依法依规没有问题,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该处罚依法依规,并没有故意为难,目前是告知阶段,当事人人收到告知书三天内可申辩,联系不上当事人的将走公告程序,60天联系不上交由法院处理。(来源:凤凰资讯)
处罚过重并不能达到执法目的
行政处罚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而对于地方*法规对于罚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行政处罚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公共利益,应予肯定,但有时处罚过重,与违法行为的*质、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违反行政合理*原则,这并不能达到良好的行政执法目的。
有选择*执法之嫌
争议始自7月24日出现在网上的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书显示,广州市黄埔区川锅演义火锅店,销售“川北凉粉”“酸辣蕨根粉““青椒皮蛋”“拍黄瓜”“开胃小木耳”等凉拌菜式,而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备注项目中,并不包含从事凉菜加工销售。黄埔区食药监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拟对店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9元,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对于上述告知书的真实*,广州黄埔区食药监局确认属实。并称此次调查是接到市民举报该火锅店超出许可范围销售凉菜。经实地调查,属于超过许可范围买卖。
当事人该罚吗?按照国家对餐饮企业的规定,从事凉菜加工的前提条件是餐饮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上必须标明“包含凉菜”,标明“不含凉菜”就是不准销售。同时,凉菜加工需要专人在店内专门的凉菜间进行操作。凉菜间的面积应该不小于5平方米。凉菜间内要有镜子、帽子等设施,有洗手液、非手动的洗手设施,专用的冰箱等冷藏设施,专业的拌菜工具,还有二次更衣室和紫外线消毒灯等。
如此看来,确实该罚,但这又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经验产生不一致。且不说握有营业执照的饭店,即便街头摆摊中都不乏凉菜售卖,似乎很少有人去查验对方是否超范围经营。
民众并不了解这些原本为保障他们权益的法律规定,是谁之过?即便这一事件发生后,黄埔区食药监局作为执法者也并未尽到普法的责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认为,执法机关的回应太过表面,有照章办事之感,公众的疑问并没有得到解答。
执法者不仅应当列出法律依据,还应当向公众释明足够理由,比如,为什么要对凉菜经营实施许可制度。再向上追溯,这一制度在确立时是否真正实现了充分的公众参与,也是需要反思的。
不仅在制度确立时应有足够理由说明,“一旦有了制度安排,就要严格执行。我们在实践中看到大量的超经营范围行为,却不见执法机关开罚单,这容易给公众造成行政机关选择*执法的不良印象。”杨伟东说,在他看来,制度是否获得了普遍的实施,非常关键。
这种怀疑不无道理。据媒体报道,仅在这一事件的发生地,记者就发现了有火锅店经营范围没有凉菜,菜单上却有凉拌木耳等凉菜,不少消费者都点了凉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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