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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抵押担保 水中捞月一场空 [说法]

作者:花火 来源:网络 2017-06-01 10:02:01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担保公司代偿款236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代偿款23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担保公司代偿款236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代偿款23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担保公司对被告李某房屋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28日,被告王某与原告担保公司订立了《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由原告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年担保费率为4.6%,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费为19万元。并约定如王某不履行还款义务,而使原告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王某应承担原告行使追偿权的一切费用;原告向债权人承担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款项的代偿担保责任后,由王某向原告承担偿还上述全部代偿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上述代偿款的利息。同日,原告依被告王某的委托与某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为王某与某银行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日,王某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11.6%,借款逾期年利率为17.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分期还本。同日,被告李某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协议书,约定将其房屋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但其房屋没有产权证,故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某银行在《借款合同》订立后,当日向王某发放贷款本息200万元,但王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在贷款到期后,由于王某仍未履行付息还本义务,某银行便要求原告担保公司代偿,并于2016年6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代偿通知书,由此,原告为被告王某向某银行代偿了贷款本息236万元。原告为行使追偿权,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即被告王某偿上述债务,并对反担保人即被告李某提供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某未按约偿还某银行贷款,导致某银行要求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为履行担保责任已为被告王某代偿了贷款本息236万元,被告王某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酿成本案纠纷,被告王某应负全部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王某偿付代偿款本息236万元,并以236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对被告李某提供反担保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因被告李某提供反担保抵押的房屋本身就没有产权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事实上,原告在签订房屋抵押反担保协议时明知涉案房屋无产权证而为之,其对该抵押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后果应自行承担,故原告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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