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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支付系统漏洞起歹意 反复利用窃取钱财被判刑

作者:林婕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6-11-30 11:00:00

发现银行与移动终端支付系统数据对接存在漏洞后,杜某某利用该漏洞套取运营移动终端的平台公司的资金高达10多万元。近日,沙坪坝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发现银行与移动终端支付系统数据对接存在漏洞后,杜某某利用该漏洞套取运营移动终端的平台公司的资金高达10多万元。近日,沙坪坝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 000元;将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杜某某的赃款30 000元,连同其在本院退出的赃款66 305.94元,共计96 305.94元予以发还被害单位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杜某某办理了一张由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联合推出的互联网银行信用卡,并将该卡与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某钱包绑定,可以直接向壹钱包充值,也可使用其他银行卡通过移动终端向杜某某办理的信用卡充值。2016年6月2日,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某钱包进行系统升级,因某银行与移动终端之间的数据交互发生滞后,用户通过移动终端向信用卡充值时,该移动终端误认该资金存入行为失败,即将存入资金退回原银行卡,但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并未获悉存入资金已被退回的信息,继续为用户购买同等金额的某钱包理财产品,导致某钱包的账面金额虚增。杜某某发现这一漏洞后,采取反复50余次虚拟转账购买某钱包理财产品后立即赎回的方式,套取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资金共计106 307.55元。案发后,杜某某向被害单位退回赃款10 001.61元,公安机关扣押了杜某某的赃款30 000元。

    法院在公开庭审中确认了上述事实, 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单位财物共计106 307.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杜某某有自首、退出赃款等情节,可从轻处罚。杜某某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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